Page 184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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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该案所涉律条虽然多,但它们在定罪中的功能不同。 ①与②主要用
于论证妻子、父母与丈夫之间的亲疏关系;②至④是廷尉 彀等人用来给
子
甲入罪的依据;⑤至⑩则是廷史申徭用来给女子甲出罪的依据。 廷尉彀
子
等和廷史申徭思路的差别在于,前者主张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后者则
主张文义解释。
在廷尉 彀等人看来,甲的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妻子与
子
夫父母的关系仅次于丈夫与夫父母的关系, 妻子对丈夫的尊重也仅次
于对夫父母的尊重;第二,夫父母死的话,妻子如果奸于丧棺旁就是不
孝,那么,尽管妻子奸于丈夫丧棺旁不属于不孝,但其严重性仅次于奸
于夫父母丧棺旁,因此应处以黥为城旦舂,又由于甲为公士妻,所以只
处以完为城旦舂;第三,甲的行为也涉嫌对丈夫的敖悍,敖悍当完为城
旦舂。 按照汉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阮元,2009d:4845),
甲当被判处完为城旦舂。 按法家思维,法律适用以文义为优先。 13 仅从
文义出发,甲不能被认为有罪。首先,妻子奸于夫父母的丧棺旁为不孝,
但夫父母不包括夫。 不孝在先秦有特定主体,如《管子·形势解》云:“为
子妇而不孝”(黎翔凤,2004:1175)。 因此,“孝指善事父老,是中国古人
所倡导的处理父子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子女对父母的应尽义务”(侯欣
一,1998)。其次,敖悍虽然包括妻子对丈夫的凶悍、不恭(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2019),但也很难将通奸解释进去,那么,
廷尉彀等人的思维运用就是目的解释而非文义解释来适用法律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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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①的认同,廷尉彀等运用伦理精神将夫父母、敖悍所涉及的主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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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等进行文义扩张。 例如,原本妻子奸于夫父母丧棺旁的法律结构是
行为→不孝罪→刑罚。 按照法家观念,对于甲应当按照行为→罪→刑罚
的逻辑审判。 但廷尉彀等通过目的解释来扩张不孝的含义,使得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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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变成行为→礼→刑罚,礼教规范取代不孝罪。 尽管廷尉彀等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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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则源自对法律的推理,但妻子、丈夫、夫父母之间的关系有强烈
的伦理性,廷尉彀等的推理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掩饰其伦理实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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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儒法对文义的重视有显著差别。 如《法律答问》载:“‘父盗子,不为盗。 ’今叚 (假)父盗叚
(假)子,可(何)论? 当为盗。 ”(陈伟,2016:189-190)在法家视野中,法律只规定父亲偷盗儿子
不是盗窃,而未言及养父,所以养父偷盗养子仍被视为犯罪。 但在类似的案例中,当法律规定
父为子隐而没有言及养父时,董仲舒却认为养父与养子有实质伦理关系,养父也可以为养子
隐不为罪(程树德,19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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