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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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概念。 在某种意义上,儒家对罪的理解与早期罪观念很相似。 比如,在
                《论语》中,罪观念较少被谈及,在少数谈论的场合,孔子仍然在君罪以
                及超越性层面谈论罪。 如《论语·八佾》载:“子曰:‘不然,获罪于天,无
                所祷也。’”(杨伯峻,1980a:27)再如《论语·尧曰》云:“舜亦以命禹。曰:‘予
                小子履敢用玄牡……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 ’”(杨伯
                峻,1980a:207)当然,儒家也注意到罪对刑法的指导性。 如《孟子·离娄
                下》载:“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 ”(杨伯
                峻,1980b:187)但孟子对罪的讨论主要是对重刑主义的否定,与法家差
                异很大。
                                                                          10#
                    轻忽罪观念的另一面是对礼的关注,儒家主张用礼评价行为。 《礼
                记·曲礼上》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辨讼,
                非礼不 决 。 君 臣 、上下 、父 子 、兄 弟 ,非 礼 不 定 。 宦 学 事 师 ,非 礼 不 亲
                ……”(阮元,2009c:2663),刑则是以礼教化不成的后盾。《左传·昭公二
                十年》载子产称:“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
                畏 之 ,故 鲜 死焉 ;水 懦 弱 ,民 狎 而 玩 之 ,则 多 死 焉 。 故 宽 难 。 ”(阮 元 ,
                2009a:4549)对此,孔子以为“善哉!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
                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猛相济的刑事
                政策强调刑对礼教的保障。 后世儒者也予以认同,如《汉书·贾谊传》载: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班固,1962:2252)《后
                汉书·陈宠传》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
                (范晔,1965:1554)朱熹(2010:804)云:“圣人之意,只 为 当 时 专 用 政刑
                治民,不用德礼,所以有此言。 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
                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这种礼刑关系建构起来的是
                行为→礼→教化/刑罚的评价模式,这种模式会否定依法裁判。
                    从儒法对比来看,“行为→罪→刑罚”与“行为→礼→教化/刑罚”的
                差异性十分明显。但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行为→罪→刑罚”的评价
                模式受到“行为→礼→教化/刑罚”模式的冲击。 首先,在“一准乎礼”                             11
                (纪昀,2000:2161)的立法理念下,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实现这两者的
                结合。 正如前文瞿同祖所言,法律儒家化的本质是引礼入法。 在法家看
                10. 顺着儒家的思想脉络可知,存在“以礼为法”的观念,或者以礼为根本法(梁治平,2015)。
                11.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一准乎礼”的立法理念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但什么是礼以及礼的
                很多内容可能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苏亦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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