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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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为学界认识和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特征的核心命题之一。 而在 1916 年出
版的《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中,韦伯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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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司法”, 其“所寻求的总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中国皇
帝所颁布的谕令,大抵上和西方中世纪的教皇敕令中所特有的训诲形式相
吻合,只是没有类似的、严密的法律内容。最为知名的诸令谕,并不是法
律的规范,而毋宁是法典化的伦理规范,并具有很高的文学性”(韦伯,
1995a:122)。 韦伯认为,中国古代司法(本文简称“卡迪司法”)是实质裁
判,缺乏对形式法律的尊重,这两个命题有内在联系。一方面,虽然瞿同
祖(1981:330-334)认为法律儒家化发生在魏晋法典编纂后,但此前汉
代的经义决狱等现象就已经启法律儒家化之端。 经义决狱的特征是,司
法官员可以突破现行法的束缚而引儒家经义等进行审判, 这是典型的
卡迪司法。 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征,引礼入法合乎卡迪
司法所谓“法典化的伦理规范”的界定。 然而,部分学者认为韦伯可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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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中国古代司法模式,依法裁判仍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主要特征。 而且,
近年来法律儒家化也屡遭挑战(孙家洲,1986;若江贤三,1996;崔永东,
2003:212-266;杨振红,2010;堀毅,2011;何永军,2014;杨一凡,2019),
如何认识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合理性,进而准确解释中国传统司法模式,
仍待深化。 本文试着建立模型, 反思法律儒家化的中国传统司法模式
(主要是刑事司法)。
一、 法律儒家化影响下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虽然法律儒家化与韦伯的观点有内在相似,但两者各有侧重。 前者
更关注立法中礼对法律规则的影响, 后者更关注司法中法官用以裁判
的规范依据,但前者会影响后者。 当引礼入法导致法律规则出现模糊性
或者承认法外之法时,法官就可以更正当地进行卡迪司法。 或者说,法
律规则的某些转变推动了卡迪司法的出现。
一般来说,法律的规范结构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张文显,
2007:117),中国传统法律也概莫能外,尤其是刑律。 5 下面试举几例:
3.不同译本对此的译法并不一样,如,洪天福译为“卡地司法”(韦伯,1995a:122),王容芬译为
“官厅司法”(韦伯,1995b:156)。 本文使用“卡迪司法”的译法,符合学界惯常用法。
4. 这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论(周永坤,2020)。
5. 瞿同祖所谓的“法律儒家化”主要指向的是中国古代刑律(李勤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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