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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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 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王先
谦,1998b:39)当然,从前引的《商君书》来看,法家对罪刑关系已经有清
晰的认识,罪是实施刑罚的前提,也即建立起罪→刑罚的基本结构。 尽
管在法家重刑主义下,罪之轻重似乎并不重要。 如《商君书·赏刑》载:“所
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
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蒋礼鸿,1986:100)不从王令、犯国禁即处以
死刑的思维是受重刑主义影响,但在实践中,接受法家的秦法并未采取
绝对重刑主义,而是根据罪的程度制定轻重有差的刑罚。 举例来说,在
秦律中,贼盗罪与犯令的刑罚等差就极为明显。 这些意味着法家的罪观
念不仅逐渐成熟,而且对制定法律有指导作用。 因此,尽管从某一具体
的规范构成来看,行为→刑罚是基本结构,但随着罪观念的成熟,罪不
仅成为行为的评价基础,也是统治者设置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因此,
受法家影响的规范结构本质上可以转变为行为→罪→刑罚这一形态。 8
相对应的,法家推崇一断于法或者说依法裁判,秦也因此设计了诸多司
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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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家重视罪的做法不同,儒家没有那么关注罪。 《论语·为政》
云 :“道 之以 政,齐 之以 刑,民 免 而 无 耻 ;道 之以 德,齐 之以 礼,有 耻 且
格。 ”(杨伯峻,1980a:12)罪与刑的密切关系可能使儒家较少关注这个
8. 刘晓林(2017a)认为唐律的立法模式是“行为→法定刑”,并指出这与现代刑罚“行为→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法定刑”的结构有所不同。实际上,该文所谓的罪名在唐律中与刑的关
系极为密切,也即唐律的罪名很多时候是指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其文所引《唐律疏议·杂
律》“和奸无妇女罪名”条规定:“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 ”(长孙无忌,1983:
496)此处的罪名意思应该是指对妇女用刑的规定,且应当同时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
是由于没有专门规定女性所以准用男子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该文对所谓无罪名的讨论存在
缺陷。 同时还需指出:第一,唐律十二篇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按照以罪统刑的模式编纂的,如贼
盗、斗讼、诈伪等。这些篇目本身就是罪名,之所以某些犯罪行为被统一到这些篇目下,是因为
它们具有性质相似性。所谓性质就是罪,只不过由于罪有轻重,被统一定性为某种罪后再根据
其法益侵害程度专门规定处罚。 所以,唐律是典型的“行为→罪→刑罚”的立法模式。 第二,从
规范结构出发,古今中外所有法规范大都可以通过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来表达,在刑法中就是
广义的行为→法定刑,而不存在所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法定刑”的模式,后
者本质上是以法律对行为进行具体评价时的体现,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是以法
律对犯罪者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 只是在中国古代,评价行为的未必总是法律还有可
能是礼,所以才呈现行为→罪/礼→刑罚/教化的多元形态。
9. 这并不意味着儒家完全不关注罪。 如《孝经·五刑章》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
孝。 ”(阮元,2009b:5557)当然,儒家的罪与礼关系更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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