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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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敖悍的逻辑也大致相同,但这一逻辑受到廷尉史申徭的挑战。
               申徭主张从法律本身进行分析,他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出罪思维,严
           格依据文义思考该案件。 第一,从不祠死父于其家三日无罪与不听死父
           教无罪的法律逻辑出发, 申徭认为法律对逝者的保护轻于对生者的保
           护;第二,从夫死而自嫁无罪以及欺死夫无罪的法律逻辑出发,申徭认
           为虽然甲的做法与这两个罪名有相合之处, 但其行为的严重性达不到
           处刑程度;第三,申徭进一步从法律程序补强,即奸罪的处罚需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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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法律程序, 而该案件的侦查与之有悖, 违反该程序当然不能定
           罪。 姑且不论第三点的程序思维,申徭的思维是,定罪应该遵从行为→
           罪→刑罚。 法律规定的罪才是评价行为的根本依据,甲的行为本质是夫
           死自寻后夫以及欺死夫,但按照文义,法律并未要求处罚这些行为。 也
           即,根据行为→罪→刑罚的判决思维,这些行为与评价该行为的罪名并
           不相合,因此也不应该处刑。 无论是法律重视生者甚于逝者,还是该案
           违反法定程序,这些论辩都是对这一法律逻辑的补强。 申徭遵循法家的
           形式思维,并最终成为审判依据。 诚然,廷尉彀等的观念已经体现出以
                                                   子
           礼审判的倾向,但由于受法家一断于法的观念影响,秦及汉初的裁判仍
           以依法裁判为主。而《奏谳书》本身就有教科书的性质,是为了提醒当时
           的司法官吏要严格依照法律裁判。
               (二)北魏费羊皮案及其规范适用解析
               西汉中期以后,法律儒家化开始萌芽,以以经补律、以经饰律、以经
           注律、以经破律等为特征的经义决狱成为司法常态(朱腾,2011)。 杜泸
           女子甲案式的裁判可能很难再现。“研判汉代经义决狱案例……一些断
           案者对儒家经义的援引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相反具有很大的
           随意性”(赵进华、顾海波,2010),这已成为相当大的共识。 其本质上打
           破了行为→罪→刑罚的法家思维模式。 本文选择北魏永平三年费羊皮
           卖女案分析,该案曾引起很大争议,在儒法思维冲突下最终以循礼的结
           果被判决。
              《魏书·刑罚志》载:
                    [永平]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
                无以葬, 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 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

           14. 在岳麓秦简“田与市和奸案”中,捕奸者案之校上也是和奸案审判的证据制度,但该案中
           的犯罪人自己承认了犯罪,所以仍然被处刑(朱汉民、陈松长,2013: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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