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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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当然,在中国古代,实质审判不可能完全取代形式审判。 有学者认
为,在中国古代司法中,“裁判者对裁判对象的支配地位,使法律的形式
效力失去了社会力量支撑”(周永坤,2020)。这有一定道理,但忽视了中
国古代支撑形式审判或依法裁判的力量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
在皇帝—官僚的治理结构中, 君主需要依靠形式性法律支配官僚体系
(徐忠明,2019)。 中国传统政治理念很早就注意到司法不受控制的危
害。 如《汉书·刑法志》载:“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徧睹。 是以郡国承
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
比,议者咸冤伤之。 ”(班固,1662:1101)为约束司法官吏的权力并维护
皇权, 传统司法仍要求司法官吏运用行为→罪→刑罚这种次级形态进
行裁判。 《晋书·刑法志》载,西晋刘颂上书称:“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
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房玄龄,1974:
936)这是希望用严格的法律限制官吏司法权,进而维护皇权,这也被认
为是隋唐以降的主要司法原则(俞荣根,2003:44)。 唐代的《唐律疏议·
断狱律》“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条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
式正文,违者笞三十。”(长孙无忌,1983:561)依法裁判成为法律的明确
规定,尽管这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全面实现。 同时,依法裁判可能也有现
实需求(张伟仁,2006;黄宗智,2014:89)。 不过,在法律儒家化背景下还
要追问,尽管很多时候司法也在依法裁判,但受法律儒家化影响的“法
律”是否真的如此确定?当然,如果司法直接以礼作为裁判规则,其不确
定性必然是高于确定性的。 尽管寺田浩明试图提出非规则性法的概念,
但这种法最多获得宏观的正当性,而难以在个案上达成普遍共识。 简言
之,卡迪司法在中国古代存在空间巨大,但并非司法的全部。 中国古代
司法模式具有双重性,难以完全用卡迪司法描述,这也恰恰是嵌入式规
范结构解释力的所在。
三、 嵌入式规范结构推动多元审判模式的动因
法律儒家化对行为→罪→刑罚的规范结构产生冲击后, 法律秩序
因此出现一定紊乱。 18 开放性的嵌入式结构要求与形式审判有较大差
异性的新司法模式。 嵌入式结构对行为的评价以及后果等是多元的,能
够将很多法条外的因素纳入法律体系。 深入解析后还会发现:一方面,
18. 还可以参见王志强(2006)、周永坤(2017)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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