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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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结果不尽相同。 尽管不同官员仍然围绕法律本身展开论证,但在不同制
                度背景下,法律被不同程度地曲解。 法律儒家化开始后,法律本身的权
                威不断受到侵蚀,不过,相关争论犹有法家之遗绪,即主要围绕法律条
                文展开。 从中亦可见, 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对法律规范有不同态
                度。 法家理念下行为→罪→刑罚的实践形态与礼法融合后行为→礼/
                罪→教化/刑罚的实践形态产生很大冲突,仅从费羊皮案就可以发现嵌
                入式结构的两种次级形态。 法律被曲解以适应统治者推崇礼教的需求,
                法律对司法的拘束力被削弱。 中国式卡迪司法所指称的也是这种情形。
                当然,为了某些政治目的,统治者也可能损及礼教,同时也对法律造成
                侵害,典型如北宋阿云之狱。             16  嵌入式结构所具有的开放性可从前述窥
                见一斑,也正是这种开放性蕴含着卡迪司法的空间。
                    受韦伯影响,国内学界对中国古代是否为卡迪司法有过长期讨论。
                一般认为,在司法模式上,卡迪司法要求实质审判,对应的是形式审判
                (从另一角度指代的“依法裁判”);在裁判依据上,卡迪司法要求非规
                则性,对应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在裁判结果上,卡迪司法追求个案正
                义,对应的是同案同判(马小红,2009;周永坤,2020)。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
                为,中国古代属于情理法裁判,追求实质的个案正义,因此应当属于卡
                迪司法( 滋贺秀三,1998;贺卫方,2003;高鸿钧,2006;汪雄涛,2011)。 但
                也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同样追求形式性,具有依法裁判特征(张伟
                仁,2006;徐忠明,2010;高旭军,2013;黄宗智,2014:64-90)。 如前所述,这
                种差异源自不同学者对嵌入式结构不同次级形态的观察, 甚至一些折
                中观点也可从中得到解释。 例如,有学者认为,情理法审判也在追求某
                种确定性(汪雄涛,2009,2010a;张本顺,2018),究其本质,这是想要明
                确作为评价的“礼”或情理的确定性(关于情、理与礼关系的分析可见下
                文)。
                    深入嵌入式结构的分析框架,可能实现对立观点的沟通。 首先,嵌
                入式结构的产生深受法律儒家化影响,即使“行为→罪→刑罚”模式也
                无法摆脱。 随着礼的精神渗入法律文本,依法裁判同样合乎儒家要求,

                16. 北宋神宗年间,一位名叫阿云的女子谋杀未婚夫未遂,如何定罪阿云曾引起王安石和司
                马光的激烈争论。 在法律解释上,司马光的主张既合乎法律条文原意也合乎礼教,王安石则
                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法条原意。 但基于信任的原因,宋神宗最终选择支持王安石,以政治因
                素裁决本案,也因此损及法律与礼教(李勤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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