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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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要”(邢义田,2011:32)。 睡虎地秦简《语书》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
                不能殹 (也)。 ”(陈伟,2016:33)西汉法官也须通刑名。《汉旧仪》卷上也
                提到:“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
                令。 ”(孙星衍等,1990:37)明法是守法的前提,司法官吏的知识体系也
                以律令为主。
                    法律儒家化后,司法官吏的知识结构转向儒家。“自西汉武帝之后,
                担当廷尉的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学素养”(沈刚,2004)。 《汉 书·张 汤
                传》载:“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
                史。 ”(班固,1962:3374)《汉书·于定国传》载:“定国乃迎师学《春秋》,
                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 ”(班固,1962:3042)具备儒家知识也是官吏升
                迁的衡量标准之一。 如《汉书·兒 宽传》载:“汤由是乡学,以宽为奏谳
                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举侍御史。见上,语经学,上说之,从问
                《尚书》一篇。 擢为中大夫,迁左内史。 ”(班固,1962:2628-2629)在儒家
                知识分子逐渐成为官僚体系基本组成后, 儒生与文吏结合的政治形态
                逐渐定型(阎步克,2015:377-441)。 因为儒家知识体系逐渐成为历代选
                材的重要甚至主要的标准, 所以超越法律的儒家伦理能够透过这些知
                识分子进入司法。 由此,嵌入式结构就有了主体可能性。
                    (二)法律儒家化后法律规范的弹性变迁
                    除了对主体有所需求外,嵌入式结构对法律文本也有要求,即文本
                应当具有开放性。 尽管嵌入式结构本身意味着文本不会对多元性的法
                律适用造成约束,但当文本对法外要素具有更强包容性时,司法实践就
                有了更大弹性。
                    以《唐律疏议》为例,一般人认为其规范极为严谨(侯欣一,1996;郭
                成伟,2006;钱大群,2007:引论二),但唐律仍然有足够空间纳入法外因
                素,因此无法保障依法裁判的完全实现。 第一,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
                以八议为例,故、贤、能、功、勤等概念都有很大弹性。 唐律中还有大量
                的“ 情”“理”等概念,尽管其中多数用法具有确定性,但部分用法仍有
                较大的不确定性(刘晓林,2015,2017b),这使得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空
                间会扩张。 第二,法外用刑的限制适用。 唐律有两种情况与此有关:其
                一,违礼不违律但仍受罚,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
                定:“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 或愚痴而犯,或情
                恶故为,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 ”(长孙无忌,1983:83)其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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