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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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
(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进行裁判。 依此,如果子孙
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要依法决罚:如果非理殴杀要杖一百,故杀则要
杖六十、徒一年。 地方官吏认为王潮栋回骂父亲可比违犯教令,王起按
律应是非理殴杀,因此要被处以杖刑。 但中央司法官吏认为王起的行为
应该是以理殴杀,不应被判刑,因为律文还规定,如果祖父母、父母是因
为子孙殴骂自己而殴杀之则勿论。 然而, 本条律文的实际规定其实是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
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田涛、郑秦,1999:464),即子孙殴骂祖父
母、父母要比照违犯教令看待,祖父母、父母依法惩罚这些子孙时,只有
在邂逅致死或者过失杀的时候才能勿论。 薛允升( 1999:62)分析《大明律》
时也指出, 该条意为“祖父母、 父母非理殴杀者, 满杖邂逅致死者勿
论”。 也即,祖父母、父母殴杀子孙勿论是有条件的:第一,子孙违犯教
令或殴骂祖父母、父母;第二,发生在杖打等较轻的惩罚下;第三,罪过
形态应是过失而非故意。 王潮栋在被父亲绑住双手训骂后只是回骂,王
起就直接将之活埋,无论是手段还是罪过形态,包括行为的相当性,王
起的行为都较非理殴伤严重。 按照当时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王起应
被处以更重的刑罚。 但中央司法官吏认为该行为并非非理殴杀,而是以
理殴杀,所以王起被判无罪。显然,具体法律解释使法律文义发生变化,
而且是以礼来改变的。 这是嵌入式结构中 行 为 → 礼 → 教 化 或 行 为 →
礼→刑罚的应用。 同时,这也说明,即使司法实践表面上采取行为→罪→
刑罚的模式,但实际上未必如此。这样,情、理等就会通过多种方式进入
司法实践,而司法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对之具有主导性。 故《驳案新编·
序》云:“每驳一案、定一例,各出所见,讲明而切究之,开惑、剖蔽,要皆
阐发律意、例义之精微,本经术而酌人情,期孚乎中正平允而止……极案
情之变而惟齐非齐,抉律例之精而有伦有要,斯其用意亦良深矣。 ”因
此,在中国古代司法究竟是否卡迪司法的争论中,双方的判断可能都存
在盲区,特定案件究竟合乎嵌入式结构的何种形态,还需要个案分析。
四、结语
在法律儒家化背景下,儒法融合下的嵌入式结构生成。 首先,随着
引礼入法的逐步实现,儒家能够支持适用有儒家色彩的法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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