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社会》2021年第2期
P. 186

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之,而不言良状。 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 依律处绞刑。 ”诏曰:“律称和卖人者,
                     谓两人诈取他财。 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
                     买。 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 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 回
                     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 于情不可。 更推例以为永
                     式。 ” (魏收,2017:3137)
                    在该案中,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于张回,结果张回转卖其女于梁定
                之。按北魏律,将人口卖良为贱为犯罪,但费羊皮是卖女葬母,为儒家伦
                理所支持。法律与伦理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处罚费羊皮和张回成为法律
                疑难。对此,延尉少卿杨钧、三公郎中崔鸿、太保高阳王元雍等基于不同
                立场对该案提出不同审判思路,也体现出三种不同思维。 该案争论主要
                围绕以下律文展开(魏收,2017:3137-3139):
                    ①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②卖子孙者,一岁刑。
                    ③群盗强盗,首从皆同。
                    ④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⑤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
                    ⑥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
                    ⑦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            15
                    ⑧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
                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⑨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
                    从北魏律买卖子女的规定来看,准五服以制罪已经得以贯彻,以尊
                犯卑要轻于以卑犯尊。 对于同一行为,身份差异会影响量刑,这是法律
                儒家化的典型体现。 首先这构成法律内部的冲突,同时也使得不同意识
                形态的人对如何判案产生争议。
                    这三种观点均将该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费羊皮卖女于张回,张回后
                转卖于梁定之。 就费羊皮卖女于张回的性质,主要争议是能否适用律文
                ①②来定罪。 按照律文②,费羊皮应被处以一年劳役刑,但这导致作为
                从犯的张回处境尴尬,因为如果按照律文①,张回将被处以死刑,这与
                区分主从、主重于从的法律原则不合,一如律文④⑧⑨。 这使得法律内
                15. 这一条与③的表述有异,但意思可能都是群盗与强盗无论首从一体定罪。


                                                                          · 179·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