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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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之,而不言良状。 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 依律处绞刑。 ”诏曰:“律称和卖人者,
谓两人诈取他财。 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
买。 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 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 回
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 于情不可。 更推例以为永
式。 ” (魏收,2017:3137)
在该案中,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于张回,结果张回转卖其女于梁定
之。按北魏律,将人口卖良为贱为犯罪,但费羊皮是卖女葬母,为儒家伦
理所支持。法律与伦理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处罚费羊皮和张回成为法律
疑难。对此,延尉少卿杨钧、三公郎中崔鸿、太保高阳王元雍等基于不同
立场对该案提出不同审判思路,也体现出三种不同思维。 该案争论主要
围绕以下律文展开(魏收,2017:3137-3139):
①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
②卖子孙者,一岁刑。
③群盗强盗,首从皆同。
④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⑤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
⑥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
⑦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 15
⑧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
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⑨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
从北魏律买卖子女的规定来看,准五服以制罪已经得以贯彻,以尊
犯卑要轻于以卑犯尊。 对于同一行为,身份差异会影响量刑,这是法律
儒家化的典型体现。 首先这构成法律内部的冲突,同时也使得不同意识
形态的人对如何判案产生争议。
这三种观点均将该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费羊皮卖女于张回,张回后
转卖于梁定之。 就费羊皮卖女于张回的性质,主要争议是能否适用律文
①②来定罪。 按照律文②,费羊皮应被处以一年劳役刑,但这导致作为
从犯的张回处境尴尬,因为如果按照律文①,张回将被处以死刑,这与
区分主从、主重于从的法律原则不合,一如律文④⑧⑨。 这使得法律内
15. 这一条与③的表述有异,但意思可能都是群盗与强盗无论首从一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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