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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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替身与楷模:《尚书·金縢》的神话学研究

                即作为抵押的人质。这种解义也有可能受史记本的影响。至少史记本表
                明,在战国晚期到西汉时,如司马迁等人开始从交换(质押)的角度将其
                视为一场仪式性的交换。
                    其次,对于“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一句更是众说纷纭。 综览
                诸家之说,大致有三种训解。 一以郑玄为代表,读“丕”为“不”,“爱子孙
                曰‘子’。 元孙遇疾,若汝不救,是将有不爱子之过,为天所责;欲使为之
                请命也”(《尚书·金縢》郑氏注);一以晁以道、朱熹为代表,认为册祝的
                语气“分明是对鬼”,解“丕子之责”如史传中“责其侍子”之责,“侍子,
                指武王也。 上帝责其来服侍左右, 故周公乞代其死云”(《朱子语类》卷
                第三);一以孔颖达为代表,训“丕”为“大”,“‘责’读如《左传》‘施舍已
                责’之‘责’,‘责’谓负人物也。‘太子之责于天’,言负天一太子,谓必须
                死,疾不可救於天”(《尚书正义》孔疏)。 现在,幸好有清华简本可以作
                为参照:“尔毋乃有备子之责在上”。我们可取两种传本之意义彼此最为
                接近 的解 释 。 黄 怀 信( 2011:26)读“备 ”为“服 ”,即“用 ”,又 据 简 文 疑
               “丕”亦当读为“服”,“言你们莫非在天有用子之求,即在天上有使用子
                孙的要求”,这与后两说颇为相近。两相比较,郑玄之说于经意相去最远
                (程元敏,2011:159-160)。 后两说在“责”字之义上实则相近,不过是分
                别从上帝和三王角度而言。 林之奇说得更为直接和透彻:“苟尔三王有
                丕子之责于天,必欲偿其责而使武王之不可以复生,则不如以旦代其身
                也”(《尚书全解》卷二六),这实际上是训“责”为“债”。 无独有偶,在诸
                家 之 说 中 , 高 本 汉(Karlgren, 1970 [1948 -1949]: 251)也 倾 向 于 支 持 以
               “债”(debt)解“责”。
                    这场仪式中的物品交换也有比较浓厚的质押氛围与意味。“璧”代
                表三王,“ 珪”代表周公,而这两种玉器又是他送出的“赠礼”。 从类似的
                祭祀仪式来看,这十分符合春秋以来祭祀山川鬼神的模式。 最典型的如
                上博楚简《鲁邦大旱》,孔子向鲁哀公提出修德与献祭并重的建议,“勿
                爱圭璧币帛于山川”,“正刑德”。 子贡质疑孔子献圭、璧、币、帛的做法
                过于功利化,孔子却批评他“公岂不饭粱食肉哉? 抑无如庶民何? ”(侯
                乃峰,2018:140-141) 周公与三王的交换有明显的功利特征,“尔之许
                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 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 如果三王没
                有答 应 他 的 条 件 , 他 就 扔 掉(“屏 ”, 传 世 本)或 带 回 去(“归 ”, 清 华 简
                本)。 历来论者多欲为掩饰之辞,又往往难以自圆其说。 史浩却指出,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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