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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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识形态和稳固家庭关系的种种制度安排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 如何通
过家庭政策的调整和供给来改变这种状况, 成为今天家庭研究的一个
重要课题。
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在宪法和婚姻/家庭法等民事法之外,作为
家庭政策重要组织部分的社会政策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怎样的?
它的供给机制和政策目标与今天中国的家庭状况又有何内在关联?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域化:家庭受益权的制度难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以社会公平价值为原则,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
宗旨的社会政策,无论以个体还是家庭为对象,都可能具有支持家庭的
功能,就此而言,所有社会政策都是家庭政策。 但是,社会政策实际的政
策功能不能不受到具体的政策供给主体的政策目标和相应的政策资源
的限制和影响。 另外,在社会政策的设计中,“家庭”作为政策对象如何
被纳入制度安排,也是直接影响政策效能的重要因素。
在“单位制”保障制度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者或直系亲属等)
曾经被纳入 单 位住 房 分 配 、医 疗 保 险 、单 位 福 利/救 济 等的体 系(陈 映
芳,2010)。 相对于此,在 20 世纪 90 年代单位制解体后,新的社会保障
制度基本上建立于家庭之外,个体成为社会政策直接面对的对象。 随
着住房、医疗、教育等大宗公共产品的供给的市场化,以及公立幼儿托
育机构等的退出,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和社会细胞,成 为 最 重 要 的
福利供给主体和提供照料服务的责任主体,而不是社会政策的支持对
象本身。 这导致了社会政策在“家庭化”与“去家庭化”之间的一种悖
论:没有家庭关系的个体可以从社会政策中得到更多 的利 益 ,而 建 立
家庭关系实际会让个体的社会福利减量。 就此而言,这样的家庭政策
本身成了对承担家庭责任的人的一种惩罚(张秀兰、徐月宾,2003)。
近年来,“家庭”作为社会权的受益单位,正开始进入社会政策的改
革议题。 24 但是,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身份化、地域化的基本特
征,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政策的主要供给主体,如何能将“家庭”设计为社
会政策的受益单位,依然面临一些具体的难题。 首先,自 1994 年的分税
制改革以来,财政政策大幅度向中央倾斜,形成“中央富,地方穷”的局
24. 一个典型的政策案例是中国的收入税曾长期以个人为核算和征收单位,并不考虑其
家庭抚养关系。 在社会各方的多年呼吁下,自 2018 年开始,逐步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
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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