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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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25 这客观上会助长地方政府对社会政策的工具性倾向,以及对公共
产品/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路径依赖。 其次,由于地方政府的社会政
策主要以地方公民为对象,这些年来,大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政
府都已经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理性地建立起依
据劳动力/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差异化地支付市民身份的国内流动/
迁徙政策,其中就包括对各种流动/迁徙人员的家庭关系实行吸纳或排
斥的工具性社会政策。 这种情形实际构成了家庭本身成为社会政策对
象的具体障碍,它们也是城市政府“家庭不友好”现象(家庭的脱嵌或
者“家庭不在场”)的症结所在(何艳玲,2018)。
与此同时,与国家的基本目标相一致,地方政府同样也需要家庭发
挥其作为消费共同体和福利供给主体的经济功能, 还有其维护政治—
社会稳定的社会功能。 在此背景下,各地政府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多
设置灵活多样的社会政策体系和家庭治理模式。
(二)“生活保障”:公法与私法中的责任主体(以共同居住
权保障为例)
家庭对于个体的生活保障责任,除了由宪法、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以
外,更多地被设置于国家具体的法规/政策中。 以居住权的保障体系为
例,在中国,1954 年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作为自由权的居住权。 第三
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
住和迁徙的自由”。 但是,该项权利在 1975 年宪法中被取消,后来一直
没有被恢复。 26 1982 年, 国务院发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对自由流动的国民在城镇的自由居住权作了限制。 1985 年公安部
颁布了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即“暂住证”制
度)。 至 90 年代初,随着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
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
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 该规定要求,居住
25. 郑永年认为,当初人们对分税制的目标预期(中央政府通过经济集权、二次分配从而
实现不同区域间基本的社会公平)如今也没有 实现。 参见:郑永年,2016,“公民 权的缺
位———分 税 制 导 致 的 权 力 和 财 富 向 上 集 中 ”, 观 察 者 网(https://www.guancha.cn/
ZhengYongNian/2016_06_15_364056.shtml,2016-06-15)。
26.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 1998 年签署,但政府还未履行批准公
约的法律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
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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