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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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出了婚姻关系及核心家庭的范畴,也超出了主干家庭(父母与一个已婚
子女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 的范畴———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需要
相 互 承担 抚 养 义 务 的“兄 、弟 、姐 、妹 ”的 婚 姻 状 况 作 出 明 确 的 条 件 说
明,“家庭责任”在这里实际上涵盖了“联合型家庭”(通常所说的“大家
庭”)的所有成员。 成年子女与原生家庭间的关系被构建成一个边界模
糊的消费共同体。 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一旦部分成员遇到生活困境,法
律可以责成另一些成员承担救济责任。
除了显性的家庭政策之外, 代际家庭作为消费共同体的属性及功
能也受到另外一些隐性的家庭政策的鼓励和影响。 最突出的, 比如税
制,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还没有出台遗产税、赠与税等相关税法的国
家之一。 18 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普遍存在的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将房
产及其他财产赠与子女的财产转移/赠与现象。 由于税制对亲子间的财
产赠与和继承不加限制, 子女与父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财产权一体化
的关系,家产制在代际家庭中得以维系。 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传统
的家庭价值的回归。
(二)婚姻关系中的个体自由
与国家通过法律和其他政策持续强化代际家庭关系及成员间相互
责任的情形相对照,围绕婚姻关系的演变,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则遵
循了相对“现代”的价值原则:“个体的自由”和“性别间的平等”构成了
近几十年来一以贯之的基本趋向。
首先, 在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体中,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历次的婚
姻法规保持了婚姻自由原则的一致性———中国一直采取离婚自由主义
和对无过错离婚基本无限制的立法原则。 事实上,随着基本生活资料供
给的市场化,以及单位制的解体和政审制度的终结,社会主义时期一些
隐性的家庭政策消失,人们更多地获得了婚姻自主权(马忆南,2011),
以及婚姻外生活的自主权。 19
涉及离婚的限制性条件,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中国一直以个体
意志(“自愿”标准)为基本原则,以协议—民政登记和法院诉讼为双轨
18. 2020 年 8 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法》(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规 定,法定
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自 2021 年起将免征契税。
19. 市场化以前,婚姻外的个体生活受种种限制,如单位制分房政策,通常婚姻是必要的
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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