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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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3 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需要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
收容遣送。 直到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
这一项政策才被中止。 同年的 6 月 20 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 而公民自由居住权的正式落实是在 2015 年, 这一年的 12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即“居住证”制度),成为国民在
国内自由居住权的一个正式的法律依据。 在此制度下,非户籍居民(及
其家人)如果在所在城市拥有正式工作,又同时拥有合法的房产权或住
房租赁权,就可以获得合法的居住权。 这意味着,他们的自由居住权主
要附着于私性的劳动力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而非源于公民身份本身。
在城市开放自由居住权的情况下, 对作为社会权的居住权的管控
成为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实施社会吸纳或社会排斥的重要方式。
所谓社会权(或称“生存权”“受益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
条件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作为具体的
制度,各级政府的“居住保障”“住房福利”的法律、政策,其对象主要限
于本地城镇居民———依据 1999 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1 号) 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
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在目前
中国的户籍制度的框架下,拥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成为各地
政府的“居住权”保障政策的正式对象。除此之外,各地城市根据其城市
利益和所在地的法规和政策, 选择性地对部分拥有合法居住身份的居
民给予相应的居住生活支持。 与此同时,作为国民居住生活保障的总体
性法律,诸如《社会救助法》(2008 年 8 月曾公布征求意见稿)、《住房保
障 法》(2008 年 11 月 曾 被 列 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五 年 立 法 规
划)等,在中国还一直没有正式出台。
在上述制度背景下, 国民的居住权保障实际上主要是由市场及私
法体系来落实的。 大量流动人口的居住生活条件, 除了由企业提供以
外,主要由低端住房租赁市场供给(包括大量的非正规租赁房)。在私法
体系中,人们的居住权保障主要以《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为依
据———或者由个体作为产权业主来自我保障, 或者由家庭为其提供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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