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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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集体户口。其中,拥有“常住居民户口”意味着个体及家庭获得完整的本
                地市民待遇。 而个体或其亲属所拥有的“住房”资格被规定为分户、立
                户、落户的必要条件。 在上海,按规定,“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
                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
                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具体而
                言,申请本地常住居民户口者,只能落户于本人或亲属的“合法住所”
                中。 所谓“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
                屋”,不包括市场租赁房。           28  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申请落户者主要有两
                种选择: 自主居住权的获得, 即申请人提供在上海本人具有房产权的
                《房产证》;他主居住权的获得,即申请人须提供拥有上述“合法住所”
                的上海家属/亲属的“入户同意书”。
                    也就是说, 居住权的自保障或家庭保障被规定为城市居民获得完
                整的本地市民待遇的制度门槛。 这样一种家户制度的设置,客观上无疑
                会强化个体,尤其是无独立购房能力的个体对家庭关系,乃至亲属团体
                的依赖性。虽然相关政策也规定,在非亲属成员之间,“本市常住户口居
                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
                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但由于这样的操作实际上意味着户
                主成为落户者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同时对权利人、承租人也意味着种
                种后续风险。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 地方政府,尤
                其是城市政府以提高家庭的福利供给能力为目标的社会权供给策略,
                一方面强化了个体对家庭,特别是代际家庭的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必然
                带来某些限制家庭生活和家庭发展的政策结果。
                     四、小结


                    在讨论中国的家庭政策现象时,有两个基本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其一,政策背后的价值原则关联到什么问题? 学界的相关讨论在指
                出此前家庭政策背后的价值混乱的同时,也不乏对“顶层设计”重要性
                的论述以及各种价值主张。 相对而言,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叙事之外,如

                28. 参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
                166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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