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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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化的程序。 1950 年的《婚姻法》未设任何限制性条件,仅将调解程序设
                置为诉讼离婚的前置的程序性条件(“调解无效”作为判决标准)。 1980
                年的《婚姻法》在自愿标准之外,另外加上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
                的明确、统一的标准。          20  这虽然构成了某种限制性条件,但同时具有为
                离婚行为去道德化的实际功能。 作为协议离婚的程序性限制,1980 年
                的《婚姻法》规定有为期一个月的“审批期”,而 2003 年发布的基于2001
                年《婚姻法》的《婚姻登记条例》明文取消了离婚审批期。 这导致办理协
                议离婚的零限制,申请者可以即时拿到离婚证。
                    另一方面,对于婚姻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相关的法规政策一贯体现
                了较为明显的“平等性”“个体化”的倾向。 1950 年《婚姻法》曾规定,婚
                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时由男方负责归还, 这被认为体现了保护女性权
                益的宗旨。 在 1980 年的新《婚姻法》中,此规定改为离婚时由双方共同
                偿还。 自 90 年代以来,随着住房的私有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兴起,房
                产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共享与分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婚姻法的
                一次次调整突出地体现了弱化夫妇共财而加强对个体产权保护的政策
                原 则:1993 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一 方 婚 前 个 人 所 有 的 财
                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
                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其中, 司法解释三指
                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权不再根据婚姻持续时间而发生变化。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由一方出售,另一方
                无权追回。 至 2018 年,国家对婚姻法的修改更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没有所有权,离婚时无权分割。 这样一些法规的出台和调整,曾
                一次次引发激烈争论。 赞成者通常以经济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合法性
                依据: 这样的法规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体财产权保护的需求。
                不过, 对照家庭关系中的另一个维度———代际家庭关系 (法律对于代
                际间财产赠与和继承的无课税限制), 我们不难看出立法原则背后的
                家庭观的分歧。


                20. 针对“感情破裂”的主观判断难题,1989 年 12 月 13 日法(民)发【1989】38 号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 妻感情 确已破 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增
                加了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 14 种情形(列举)。 2011 年《婚姻法》又增加了 5 种具体情 节
                (列举+概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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