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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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作了弹性化操作的政策安排。 比如,在单位制中,个体作为不同性质的
           职业团体的“单位人”或“家属人”,可以从国家获得种种不同的福利资
           源的配置(陈映芳,2010)。 又比如,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期实
           施的阶级路线中,虽然“阶级”观念本身具有非亲缘共同体,甚至去家庭
           化的属性,但随着“家庭出身”的身份化,以及“社会关系”(亲属网络)
           被纳入政治审查体制, 个体与原生家庭及其亲属团体的关系事实上也
           被延伸到婚姻家庭法之外的制度空间, 成为直接影响个体和家庭获得
           身份地位及公共服务资源的重要因素。 除了这些制度之外,由于国民户
           籍身份的属地化、差异化,地方政府同时也成为公民社会权的主要供给
           主体,因此,人们不仅因为国家总体发展需要而被纳入不同的家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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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群体, 也更可能会因为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条件和目标需求而颁
           布的种种地方性法规而被安排到不同的政策体系中。
               这样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复杂情景给研究者理解中国家庭政策背景
           的价值倾向和功能目标带来了相应的困难。 已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婚姻
           家庭法律在宪法层面呈现了在国家 主义 与 个人 主 义 之 间 徘 徊 的特 征
          (唐冬平,2018)。 在近几十年来重构家庭制度的过程中,虽然有非常活
           跃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持续供给,但其背后的价值立场不乏混乱,尤其
           在个体价值和家庭价值之间,以及女性权利平等等问题上,表现出摇摆
           不定和具有功利性特点的国家主义立场(吴小英,2012)。
               不同的价值源于不同的社会需求及文化框架, 政策的摇摆还可能
           体现了决策主体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间的不同选择。 我们需要对决
           策主体的利益需求、政策目标预期,以及社会行为体间的价值博弈等作
           具体的考察,据此对政策的供给机制进行分析。
               对于经验研究而言,如“国家主义—家庭主义—个人主义”这样的
           价值分类,还有如“国家—家庭—个体”关系这样的分析视角,其中隐含
           的普遍化的观念分类,以及对行为主体和政策对象所作的概念化区分,
           并不足于涵盖并解释具体社会时空中的政策现象。 另外,关于“家庭政
           策”研究,目前国内学界存在几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1)“家庭


           12. 比如, 在一些政治运动和工业化运动中, 青年和妇女被国家要求脱离原生家庭,到
           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参加工业化运动和边疆建设、农村建设等。 婚姻家庭也因个体的专业
           级别身份和职业团体属性等,其家庭成 员享受不同的生活保障待遇、福利待遇,以及家
           庭团聚的照顾性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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