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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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去家庭化”(defamilization) 在国际福利政策研究领域主要被用以研究
                个体—家庭关系的支持效能———在政策干预下个体对家庭关系的依赖
                性, 尤其被用以测量年轻人和女性对家庭的依赖程度 (Lohmann and
                Zagel,2016)。 区 别 于 “家 庭 主 义 ”(familialism) 或 “去 家 庭 主 义 ”
                (defamilialism)这样的概念,在政策研究领域,家庭化和去家庭化的关系
                并不是相互对立的。 对公民个体的支持和对家庭关系的支持被认为是
                家庭政策需要保持相对平衡的两个不同面向。
                    不过,在实际的研究中,家庭化和去家庭化概念的运用并不局限于政
                策效能评价,往往还扩展到对国家、市场及社会各种力量之于个体—家庭
                关系的规定及影响的说明。 因为在政府之外,市场和社会同样是福利供给
                主体,尤其是在东亚各国,家庭本身一直扮演重要的福利供给者角色。
                    在中国,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广义意义上的家庭政策具有比其他
                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 Burns,1983)。 国家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在国际学
                术界常被提及,如以政治动员的方式提高妇女地位,强制安排妇女参与
                生 产 劳 动 和 限 制 生 育 等 。 另 外 , 还 有 如 居 主 导 地 位 的 国 家 市 场
                ( dominant statemarket) 承担了住房等大宗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等等
                ( Izuharaa and Forrestb,2013)。 这些都构成了影响个体—家庭关系的特
                殊力量。 相对而言,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家庭化和去家庭化概念的运用更
                为宽泛,除了婚姻家庭政策、福利政策等领域的研究外,这些概念还涉
                及对价值观念层面的传统家庭主义及新家庭主义等的讨论, 以及对当
                代中国社会史中家庭结构和家庭地位的变动状况的描述和诠释。
                    (二)家庭政策的价值导向
                    在当下世界各国的家庭政策中,儿童权益保障、性别权利平等的价
                值取向和政策目标是最为普遍的基本特征,其中,狭义的家庭政策以社
                会个体化和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背景(国家承担国民基本养老保
                障、儿童福利、妇女基本权益保障)。 国家在保障公民个体基本权益的同
                时,通过家庭政策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并对个人—家庭关系作出调整。
                    在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通过现代立法来促进家庭制度现代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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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始于清末。 从清末、北洋政府再到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在各次

                8. 1911 年 8 月,《大清民律草案》(也称为“民律第一草案”)宣布制订完成。 1915 年,北
                洋政府的法律编查会编 成了亲属编七章,共 141 条,其章目与《大清 民律草案》的《亲属
                编》大致相同。 1925—1926 年,法律馆制定了民国《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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