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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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暧昧抑或目标分异

                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               11
                    国家对家族主义的倡导,在曾经致力于批判、抛弃儒家传统以实现
                国家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东亚各国并不鲜见。 日本和韩国都曾由国家
                主导对家庭制度进行重构,并以公私分域(将家庭归于私领域)、性别分
                工(让女性专事家庭内劳动)等方式强化家庭对于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辅
                助功能。此外,如新加坡的李光耀也曾在世界上高扬“亚洲的价值”的家
                庭主义,他 1994 年的演讲“家庭的纽带———东洋成功的因素”高度肯定
                家庭对于国家发展的有用性。 新加坡于 1996 年正式出台了《赡养父母
                法》( Maintenance of Parents Act)。 这样一些具有自我东方主义化意味的
                意识形态调整,选择性地结合了现代及传统的家庭理念。 家庭主义与国
                家主义的整体本位的价值规范,以及家庭对于国家的功能有用性,被国
                家理性地吸纳进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 但这样一种家庭主义也受到了
                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夹击。 随着国民福利制度的普及和消费时代的
                到来, 东亚式的家庭主义意识形态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社会的个体化
                趋势。 近年来,如何调整国家和家庭的关系,加速建立“由国家支持家
                庭”的家庭政策体系,正成为东亚各个国家和地区挽救日趋严重的家庭
                危机的重要策略(陈映芳,2018)。
                    (三)如何理解当下中国的家庭政策
                    相比于东亚其他各国,中国的“国家—家庭—个体”关系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曾经历了不同的演变历程, 这构成了当下家庭政策
                供给体制的历史背景。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 1949 年以来,在以
                政治伦理形式介入家庭亲密关系的同时,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成
                员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作了规定。 1950 年的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此法规不仅区别于战后世界各国的赡养法,
                即便相对于民国的亲属法, 事实上也强化了个体与家庭之间关系的强
                制性( 陈映芳,2010)。 另外,涉及“家庭”的边界问题,在国家没有出台
                正式的“家庭法”或如民国那样的“民法新属编”的情况下,国家在不同
                时期灵活地对“家庭”“亲属团体”,以及个体—家庭关系的属性及功能

                11. 参见习近平 2015 年 2 月 17 日的春节团拜会讲话:“习近平: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
                都 要 重 视 家 庭 建 设 ”, 人 民 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217/c70731 -26580958.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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