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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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规而拥有的“专权”(prerogative),尤其是君主作为战争首领(Kriegsherrn)
                而拥有的命令权利(Verordnungsrecht),仅仅以君主的秘密指令(geheime
                Instruktionen)作为行动原则,既不对各省公开,也不对旧有的等级制统
                治机构公开,只有那些直接参与的人才了解其中的规则。 一个有别于等
                级制国家这种法治国的警察国家由此兴起。
                         因此,警察国家取代了旧有的国家,后者尽管欠发育、服
                     务于支配阶级的利益,但在构成上(in der Anlage)却毫无疑问
                     是领地—等级制时代的法治国(Rechtsstaats)。 一边是被特派制
                     精神所笼罩的战争和王领厅, 另一边则是旧有的领地统治机
                     构 , 伴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逐 渐 变 成 纯 粹 的 高 级 法 庭
                    ( Obergerichten)。 双方的尖锐对抗持续不断, 尤其是围绕着管
                     辖权的冲突——它们无法借助任何部门管制予以解决, 展现
                               —
                     了一场贯穿于 18 世纪的寂静但却持久的在法治国理念与警
                     察国家理念之间所展开的斗争。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国理念之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根据, 是因为其拥护者基于等级制
                     的 狭 隘 性 和 地 方 特 殊 主 义 ( st覿ndischer Beschr覿nktheit und
                     provinzialem Partikularismus),没有能力去应对军事和政治上的
                     危机,也没有能力去构建一个更大的国家。(Hintze,1975:273-
                     274,1962:246)
                    现代早期的绝对主义国家是一个警察国家这一点, 虽然广为人们
                所知,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 特派员的超常性尤其是军事特派员和
                督办等职务的军事特征, 提示我们脱胎于此的警察国家同样具有超常
                性。这种超常性是针对行政和司法的日常状态而言的。在等级制国家的
                日常状态中,整个行政就是有关特权的协商、讨价还价和约定。因此,行
                政的运作类似于法律程序, 在形式上也很难与司法机关区分开来(韦
                伯,2005a:267)。 各种法院通常会获准颁布政府规章,介入行政事务(托
                克维尔,1997:94)。 这一状况在警察国家这里被颠倒过来了:新官僚不
                仅从旧时的司法官员手中夺取了行政权,还经常介入司法,使司法消解
                为行政的一环。 从法国大革命前高等法院与王权的斗争来看,行政权几
                乎完全被集中到君主手中并得到极大的扩充, 而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
                仍然部分地保留在旧有的法官贵族手中, 而立法权无法被任何一方所
                垄断(托克维尔,1997:98-99)。 因此,警察国家的主要特征就在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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