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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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在家产官僚制中,无论是君主还是由他任命的官员,都把自己的支
配权理解为一种可以出卖、典当、分割或世袭的私人财产(韦伯,2005a:
266,2010a:145,2010b:325-332)。 整个国家则被看作是与君主或王朝
不可分割的世袭“家产”,而官职和公权力的行使也是为了服务于君主
私人,而非“切事化”的目的。 至于各级官职也要么作为俸禄,要么作为
采邑被其职位持有人所占有。 在此,还不存在现代官僚制中有关公共事
务和私人事务、 职务和家计的分离 (韦伯,2010a:129;Rosenberg,1966:
5-6)。 因此, 伴随着时间的推移, 上述官僚制通常会转变为半自治性
的、遵从既定的习俗或法律的、保守且低效的组织。 由此造成的分权结
构不仅会制约君主的支配权,还会限制他推行行政改革。 巴黎高等法院
与王权的斗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此,初看上去,16 世纪以后家产官僚制的复兴,不过是君主在与
旧官僚俸禄群体和封建贵族之间的人身依附纽带松弛的情况下, 利用
新官僚来对抗旧官僚和各个等级,实现个人集权的举措。 因而,这最终
仍然无法摆脱传统家产官僚制在官僚分权与君主集权、 僵化的传统与
君主的任意独裁之间的往复(陈涛,2019:209)。
不过,较之于旧官僚制,这一新官僚制的确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偏离了旧有的轨道,而接近现代理性官僚制。 本节将主要聚焦于这些新
官僚的官职性质及其在现代国家构建上的影响。 下一节将围绕国王议
政会的分化和改革, 就新官僚制在职务分派上的理性化和行政管理上
的切事化趋势进行讨论。 相比之下,韦伯更关心后者,而很少对前者进
行讨论。 下文我们将看到,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国家来
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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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家产官僚制和等级制国家中的“官员”(officer) , 这些
新官僚从官职性质上来说属于“特派员”(commissaire)。 实际上,在绝对
主义时期各国官僚机构中都可以识别出这样两类官僚, 而尤以欧陆国
家在行政改革上的先驱和典范———法国———最为典型。“官员”包括中
央一级的国务委员(Conseillers d'魪tat)、司 法 大 臣(chancellier)和 掌 玺 官
( garde des Sceaux)等,以及市政机关中负责司法和财政事务的官职,尤
9. 英美学界通常将其译作“官职持有人”(office-holder)。 我们在此直译为“官员”,因为从法律
上讲,只有他们才算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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