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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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其是高等法院的法官(黄艳红,2016:192)。 他们是行政职位和司法职位
           的持有者,由君主根据法律批准其任命。 现代早期,君主为筹集资金而
           允许官职买卖,使得上述批准流于形式。 在《鲍莱敕令》(Paulette)之后,
           这些买来的官职成为可继承和可遗赠的私人财产,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除 非 政 府 有 足 够 的 财 政 能 力 偿 付 官 职 所 有 人 投 入 官 职 的 资 金
          ( finances)。 法国大革命前, 高等法院就经常以集体请辞的方式来对抗
           王权。 上述两点,即“官员”依法设置和任命,以及官职可以占有、买卖
           和世袭,导致这些官员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
               相比之下,“特派员”则基于具体事务而设置,随时可以由国王进行
           撤换。 它类似于某种检察官( procureur),因为它像后者一样需要从大掌
           玺总署( grande chancellerie de France)那里获得一封列出其权力和职务
           的委任信,由国务秘书签署并以黄漆密封,有别于“官员”任命的绿漆密
           封。 特派员到某一地方执行任务时,需要公布其委任信,否则就有可能
           被当地法官所禁止,且特派员需要严格遵守委任信中所设置的权限。 旧
           制度时期真正的部长即国务秘书 (secrétaire du roi)、16 至 17 世纪由国
           王议政会派到各省的诉状审查官( ma觘tres des requêtes)、托克维尔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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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过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督办(intendants) ,甚至巴黎高等法院中的
           检察长( procureur général)和某些推事(conseillers)都属于特派员。
               根据辛茨的研究, 特派员在政治功能和法律地位上均有别于“官
           员”,它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任务的超常性。 有别于常设官职,特派
           员是一种超常规官职, 主要用于应对常规官员无法应对的新事务和超
           常事务,因而也具有临时性。 它不仅可以由君主设置,也可以由地方行
           政 官 或 由 君 主 委 派 的 特 派 员 来 设 置 , 如 督 办 任 命 的 征 税 助 理
          (subdélégués)。出现以下情况时,特派任务会终止:授予这一官职的人去
           世或者他被撤销了官职, 又或是特派员在外派期间被任命了另一个同
           等官阶的职位。 例如,如果在战役刚开始时君主就去世了,那么对那些
           由他委派的将军来说,他们的任务就终止了。                     11  相比之下,“官员”却是
           常设的、固定的职位,即使是在君主去世以后。路易十一去世后,巴黎高
           等法院就发布命令称“官员”应该像以前一样保持其职位,直到新国王
           10. 中译作“总督”。“总督”通常用来翻译由大贵族担任的 gouverneurs,相关讨论参见黄艳红(
           2016: 48)的著作。
           11. 也有例外的情况(参见 Mousnier,19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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