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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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策上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大。 这个原本只是作为协商性机构的议会,在
                17 世纪 40 年代一度与王权发生冲突,并在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夺
                取了国家的领导权,凭借其掌握的立法权去控制和监督行政权。 在汉诺
                威家族入主英国之后的一个世纪里,议会制政府逐渐确立起来,并成为
                欧陆国家借鉴的典范(白芝浩,2010:281-290;Todd,1892:253-290)。
                    相比之下, 欧陆的等级制会议并没有像英国那样直接发展为议会
                制。 法国全国三级会议在 1614 年以后便不再召开(某些外省仍然保留
                了三级会议)。 绝对君主借助新建的官僚制,绕过各个等级直接进行征
                税、组建军队、维持治安等行政任务。 不过,等级制国家虽然瓦解了,但
                是各个等级的政治特权并没有同步消失。 例如,高级教士、封建贵族和
                穿袍贵族仍然对许多官职享有垄断权,并享有各种税收豁免权。 这些特
                权虽然不断遭到剥夺,却与君主制一起延续到旧制度的终结。
                    在旧制度末期,法官俸禄群体(“穿袍贵族”)凭借巴黎高等法院拥
                有的登记王室法令的权利和谏诤权不断阻碍国王的各项改革, 以维护
                贵族的各项特权。 巴黎高等法院声称在三级会议不再召开之际,他们有
                权代表整个民族。 在 1760 年 5 月 10 日鲁昂高等法院的谏诤书中就可
                以看到如下表述:“在三级会议停开期间, 这一权利 (即接受法律的权
                利)由被民族视为立法受托者的机构行使,只有通过它们,这一神圣永
                恒的权利才能继续存在。 ”(转引自黄艳红,2016:181-182;另见,马迪
                厄,2011:10)虽然这并未得到君主的承认,但其主张却并非毫无根据可
                言。 因为巴黎高等法院最初类似于英 国上院 , 是一 个 皇 家大议政 会
                ( Magnum Consilium Regis), 兼 具 司 法 功 能 , 由 高 级 教 士 和 高 级 贵 族
                (Pairs)组成。 14 世纪开始,它才逐渐变成纯粹的法庭,并逐渐将封建贵
                族和高级教士排除在外,由教会或世俗的专业法学家来掌管。 不过,全
                国三级会议仍在巴黎高等法院的大型院(Grande Chambre)中召开。 15
                世纪时二者才分离开(Hintze,1930:239-240)。
                    大革命前夕, 国王与巴黎高等法院之间围绕财政制度改革的斗争
                僵持不下。 为避免高等法院干涉, 路易十六于 1787 年召集停开了 160
                年的显贵会议(L'assemblée des notables),企图借此绕过法院贵族去颁布
                改革法令。 该会议没有获得贵族的支持,随后,政府的改革法令在提交
                巴黎高等法院登记时也遭遇抵制。 法官们向国王呈交谏诤书,呼吁召
                开 三 级 会 议 ,并 认 为 只 有 三 级 会 议 才 有 通 过 新 税 制 的 权 力 。 拉 法 耶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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