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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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有)的权利(特权)而言,它不是代议制。 但是,就这些等
级之间针对某项成文法案所达成的协议的影响, 超越了特权
拥有者本人,也影响到没有特权的阶层而言,它又具有代议制
的特征(因此有时也确实被这样看待)。 这些没有特权的阶层
不仅包括非公民的居住者, 也包括其他并非借助特权而拥有
某些等级权利的人,实际上,特权者们的约定对这些人所具有
的 约 束 力 通 常 是 被 预设 或 公 开 主 张 的 。 (韦 伯 ,2010b:445;
Weber,2014:209)
除个别地方、个别时期之外,农民很少有资格派代表出席等级制会
议,他们通常是由贵族等级来代表的。 城镇代表通常不只代表自己城镇
的居民,也会代表周围地区的居民( Myers,1975:16;Brunner,1992:338-
339)。 再比如,英国议员长期以来把自己看作特权等级,并且是全体人
民的代表(韦伯,2010b:449)。 等级制会议对非特权等级的影响,使后者
在特定历史情势下会借助参与该制度以争取自身的利益诉求。 在英、
法、德等国,现代新兴的市民阶层主要是通过等级制会议或议会制来夺
取政治领导权的。
因此,韦伯之所以把等级制会议放到代议制中加以定位,不只是出
于类型比较研究的考虑,而是因为从历史上看,现代议会制就发端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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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等级制会议。 英、法、德等国早期的等级制会议实际上是一个扩大了
的国王议政会。 它通常被划分为两院,上院包括高级教士、直接从国王
那里获得采邑的封建贵族等特权等级。 这部分人通常还会构成一个小
型的议政会,同时兼具法庭功能。 在进一步发展中,上述法庭逐渐独立
出来变成专门的机构,如英国的王座法庭( King’s Bench)、法国的巴黎高
等法院(Parlament)等。 下院则包括低级贵族和城市代表等其他特权等
级,他们与上院的高级贵族一起构成了等级制会议的参与主体(Hintze,
1930:235-237)。
在英国, 各个等级早就习惯于借助这种等级制会议或议会去制约
王权。在都铎王朝中,议会的力量一度衰落。不过,伴随着各个等级尤其
是受新教影响的市民阶层实力的增强, 他们在国王关于军事和税收政
8. 在德国,抵制议会制的人把它视为一种“西欧”的国家制度,不仅不适用于德国,而且会危
及德意志民族的特性(韦伯,2009:109-110)。 在这种情况下,把议会制置于等级制会议的历
史中予以定位,比较其在不同国家的发展脉络,就有了额外的现实政治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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