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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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君主作为另一方,共同构成了一个二元性的支配结构。 君主承认和保障
各个等级享有的特权,各个等级则有义务向君主提供帮助,尤其是税收
和军事方面的帮助。 君主的权力也被视为一种必须经由这些等级承认
的个人特权,即君主的“专权”( Pr覿rogative)。
在等级制国家的起源上, 韦伯和辛茨都将其追溯到西欧的采邑封
建制,并把它看作后者的持续发展和最终阶段(韦伯,2010a:212-220;
Hintze,1975:345)。 无论是采邑封建制,还是等级制国家,都不是人类社
会中必经的一个阶段。 相反,它们最典型的发展出现在旧有的加洛林王
朝的核心地带,而像英国、北欧、东南欧等边缘地带则基于各自的历史
发展出与此有别的特征。 在法国和德国等地,加洛林王朝施行的采邑封
建制一度瓦解了旧有的支配和臣属关系, 促使 10 至 11 世纪法国各公
国和 13 至 14 世纪德国各邦国(Territorialstaaten)的形成。 此后,政治支
配关系的重建主要由君侯领导,并极度依靠各个等级的合作。 因此,在
这些国家中,君主领导的官僚制的发育和等级制的发展能够并行不悖。
实际上, 这些等级本身就是伴随着君主集权而产生和发展的。 相比之
下 , 在 英 国 , 采 邑 封 建 制 并 没 有 触 动 古 老 的 伯 爵 制 度(die alte
Grafschaftsverfassung),因而也没有引发欧陆诸国那样的政治解体,而是
转化为服务中央集权的工具。 因此,这些古老的贵族等级与它们在欧陆
诸国的对应等级相比更具有实力, 并能够借助议会等途径对王权进行
限制(Hintze,1975:171)。 从长远来看,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的这种实力
对比以及各自的政治传统, 决定性地影响到等级制的走向———是朝绝
对主义国家发展,还是朝议会制发展(Hintze,1930:232)。
在采邑封建制下,封君与封臣基于身份荣誉、借助效忠仪式所建立
起来的支配关系, 以双边契约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
和义务。 就此而言,它为西方政治组织突破家父长制或家产制支配下的
人身恭顺关系和恩宠政治等传统型支配提供了契机(韦伯,2010a:189;
Hintze,1975:332)。 不 过 , 由 此 造 成 的 支 配 权 上 的 分 权 化
(Dezentralisation)和定型化则远远超过了家产制下官职俸禄的占有所造
成的权力分割。“俸禄所得属于‘职务’,而非个人,可以‘使用’,而不能
作为自己的权利去占有”(韦伯,2010a:197);相反,采邑却是作为某种
“主观权利”而被封臣所占有(appropriation)。 只有在封臣违背效忠誓言
的情况下,封君才有资格剥夺其采邑,这通常还需要得到由采邑团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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