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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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代,它何以还会与 19 世纪以后的法治国存在联系? 或许,这提示我们,
                最好不把等级制国家和家产官僚制理解为一个线性的、 前后相继的不
                同阶段,而是理解为现代国家发展过程中并行展开的两条线索。 它们各
                自为现代国家这架“机器”贡献了某一零部件。
                    在这一点上, 辛茨的宪政史研究要比波齐等社会学家的工作更具
                启发性。 由于他与韦伯拥有同样的学术语境和问题,并自觉地使用韦伯
                的概念和思路去从事历史研究,因此,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还原韦伯使
                用的那些概念背后所对应的历史现象, 而且有助于我们根据这些历史
                知识去重建它们之间的动态关联。 辛茨对现代国家的研究集中在两个
                方 面 , 其 一 是 对 代 议 制 的 考 察 , 将 其 追 溯 到 采 邑 封 建 制 和 等 级 制
                ( st覿ndische Verfassung),并把研究重心放在这二者上。 这有助于我们理
                解为什么韦伯在“支配的类型”中把等级制这种维护既定特权的制度也
                归在“代议制”类型之下。 其二则是对 特 派制( Commissarius)和 部 长 制
                (Ministerialverfassung)等官僚制度的考察,辛茨将其追溯到绝对 君 主的
                集权活动上。早期韦伯在“支配”一章中分析官僚制支配时,就曾简要交
                代过现代官僚制从君主领导下的合议制的议政机关(如枢密院、内阁、
                御前会议等)发展而来的历史。 在后期“支配的类型”一章中,“合议制
                和权力划分”被单列出来加以分析。                 4  上述两个方面对应着西欧现代国
                家的起点,即中世纪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的二元性的权力格局(Hintze,
                1930:231),其终点则是法治国中官僚制与议会制借助权力划分而实现
                的“ 法制型支配”(韦伯,2005a:22)。 下文我们将借助辛茨和罗森伯格等
                人的相关研究进一步还原上述历史过程。
                    其次,不只是在等级制国家与家产官僚制的关系上,从家产官僚制
                到现代官僚制的转变,即从传统型支配到现代国家的转变,在韦伯的整


                4. 在早期“支配”一章中,韦伯把合议制(2010a:78)限定在“奠基于合理的职务专业化与专门
                知识的支配上”,因此,它只是西欧官僚制发展中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征,早已不适用于今天朝
                一元化领导发展的理性官僚制。 但是在后期“支配的类型”中,他却把“合议制”扩充成一个囊
                括诸多历史现象的概念,并将其置于“权力划分”原则中专门予以讨论。 从他列举的例子中可
                以看到,俄国、匈牙利和德国革命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1918 年德国十一月革命时期的“工
                人与士兵委员会”,以及 1919 年巴登的新宪政都把合议制引入到最高领导权中,力图通过权
                力划分来制衡一元化统治,尤其是强人政治。 显然,正是这些措施引起了韦伯的重视,因为这
                与他对现代领导权和官僚制基本发展趋势的判断是相违背的(韦伯,2010b:418、310-311)。韦
                伯设想的仍然是借助议会制去制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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