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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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赫特(2014)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研究进路
是如何整合韦伯的宗教社会学和支配社会学的: 现代国家是新教伦理
所开启的“西方理性化”进程的诸多经济和社会效果的一个方面。 既然
整个过程的谜底(“西方理性化”)已经由宗教社会学给出,那么在支配
社会学这里我们只需要关注理性化的产物——形式化的法律、 现代官
—
僚制的运作方式以及它们与其他支配类型的区别———就可以了(Anter,
2014:158)。
并非没有例外。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及的是波齐和辛茨的研究。 在
《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中,波齐(1997)从封建制、等级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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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覿ndestaat) 、绝对主义国家和宪政国家四个阶段讨论了现代国家的发
展历程。这一划分方式和分析思路正是来源于韦伯。在“支配”一章的第
四节“封建制、等级制国家与家产制”的第四至第五小节中,韦伯为我们
粗略勾勒了现代国家的动态发展历程: 现代国家的起点可以追溯至西
欧的采邑封建制。 从采邑封建制的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的分权结构和
政治协定中发展出等级制国家, 后者又被绝对君主领导下的家产官僚
制的重建所瓦解,并预示了现代官僚制的到来。
然而,在此结构里,不断更新、持续增长的行政任务导致
了君主官僚制的出现,而此一官僚制则注定要瓦解“等级制国
家”中的各个团体。 ……最初,此一发展导致家产制的复兴,一
直到法国大革命为止,仍然是欧陆的主要支配形态;只是,家
产制持续愈久,就愈是接近纯粹的官僚制。(韦伯,2010a:220-
221;Weber,2009a:112)
不过,这个非常简略的勾勒留下许多有待进一步澄清的地方。 根据
韦伯和波齐的论述, 上述国家发展历程似乎是一个阶段取代另一个阶
段的前后相继的过程。 然而,这种理解与韦伯在其他地方的论述并不相
符。
首先,就在上述引文之前,在论述采邑封建制时,韦伯(2010a:212)
声称它构成了“法治国”或“宪政”中“权力划分”原则的先驱。 既然采邑
封建制和等级制国家早已被 16 至 18 世纪绝对君主的家产官僚制所取
3. 广西师大译本将“St覿ndestaat”译作“身份制国家”,将“St覿nde”译作“身份团体”。 这里沿用汉
语学界的习惯一并改过。 下文在引用韦伯中译时,参照德文本对若干术语略作统一,如非必
要,不一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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