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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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成的封建法庭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支配者的权力被缩减到只希望封
                臣维持其效忠誓言的程度。 因此,从现代官僚制的核心原则,即官职权
                限得以成立的前提———行政人员与行政工具相分离、 行政工具完全被
                           —
                国家所垄断——这个角度来看, 由于封建制下的分权导致行政工具被
                封臣所占有、职务活动与私人家计混淆在一起,它阻碍了政治组织向按
                照客观制定的规则去界定官职权限和分派权力的现代“机关” 的发展
                (韦伯,2010a:212、219)。 下文将会分析到,真正在这一点上实现突破的
                反而是中世纪城市中选举公职的政治实践。
                    采邑封建制这种缺乏弹性、各自为政的分权结构,使其很难应对战
                争等紧急情况,难以满足额外的或新增加的行政需求。 当君主需要筹集
                大笔款项与其他政治组织进行战争时, 他通常需要召集这些采邑持有
                者以募集军队、征取额外的税收。 双方会约定额外增加的税额和期限以
                及提供军事支持的方式。 这种暂时性的约定逐渐发展为一个法定的秩
                序(gesetzte Ordnung)和永续性的政治结构。 基于上述政治协商框架,采
                邑 持 有 者 或 其 他 权 力 持 有 者 会 形 成 一 个 “权 利 伙 伴 团 体 ”
                ( Rechtsgenossenschaft)或“等级”,与君侯相对。 各等级基于自己的特权不
                仅会抵制君侯、要求他尊重自己的特权,还会要求协同的统治权,这就
                是等级制国家。 较之于封建制,等级制国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各种新的
                行政需求,尤其是军事行政所需要的额外资金(韦伯,2010a:219-220;
                Brunner,1992:352-362)。
                    等级制国家的核心制度是等级制会议。 在 13 世纪和 14 世纪,面对
                各个等级在权力上的增长,君主在应对战争、司法、行政管理和税收等
                事务时,通常需要召集每个等级的领导者共同协商。 这种会议针对的可
                能是君侯的整个领地,也可能是领地中的某些重要地区。 各个等级的代
                表或基于官职、地位,或基于选举,而代表各自的等级。这些会议逐渐成
                为例行性的,并具有了控制额外税收、立法和调查国王或其官员的过失
                的司法功能。 借此,各个等级通常能够影响君侯的政治决策,尤其是限
                制君侯的军事冒险。 这种等级制会议最初出现在 12 世纪末西班牙的莱
                昂王国,13 世纪的卡斯蒂利亚、阿拉贡、葡萄牙、西西里、神圣罗马帝国
                及其下属各省(如勃兰登堡和奥地利、英国和爱尔兰),14 世纪的法国、
                低地国家、苏格兰、德意志和意大利的各省、匈牙利,15 世纪的丹麦、瑞
                典和波兰。最广为人知的当属法国全国和各省的三级会议。大部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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