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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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警察国家与领袖民主制:西欧现代国家构建的三条线索

                2010a:81;Weber,1999:105)。 这条线索暂且留待下文再进一步展开。
                    上述两个西方所特有的因素并不能穷尽韦伯对促成等级制国家的
                各种“契机”的探寻,韦伯有意地避免赋予某一个因素以主导性的位置。
                相反, 我们即将看到, 西欧现代国家的形成得益于诸多历史契机的合
                力。
                    (二)等级制国家作为法治国的先驱:代议制和权力划分原则
                    等级制国家中贯穿着的契约精神, 君侯与各个等级在政治协商中
                对各种法律和习俗的遵从,以及据此对各自持有的既定特权或“主观权
                利”的明确认可,使其有别于家产制对传统之不可侵犯的信仰,以及在
                传统未加规定之处支配者所展现的那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据此, 韦伯认为采邑封建制和等级制国家构成了法治国的前身 (施米
                特,2016:182-183)。 当然,这与 19 世纪之后法治国中的“法制型支配”
                —
                ——基于权力划分原则,依据一套抽象的规则(“公法”)去制约各种公
                           —
                权力的行使——还有很大的距离(韦伯,2010a:211-212、239)。 不过,这
                二者并非毫无关联。 等级制国家中君主与各个等级之间就各自的权利
                或特权所达成的契约,实质上基于二者之间相对固化的分权结构。 倘若
                没有这种支配结构, 就不可能从等级制国家的政治契约———其具体体
                现就是等级制会议———中发展出现代议会制, 以及基于更为抽象的权
                力划分(Gewaltenteilung)原则对官僚制的制约。 下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此
                作进一步解释。
                    上文曾指出, 等级制国家中君主与各个等级基于双边契约确立各
                自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制度载体是等级制会议。 等级制会议原本只是君
                侯与各个等级之间为了维持自身的特权 和 利 益而 建立 的一种 进行 协
                商、 讨价还价和约定的制度。 由于他们达成的协议也影响到非特权阶
                层,因此这些等级也被看作整个国家人口的代表。                       7
                     ! ! 就它 (等级制) 首先被看作仅仅是为了代表和强化自己
                7. 把等级制理解为代议制这一点受到布鲁纳的批评。 布鲁纳认为这是把 17 世纪以来的立宪
                君主制, 尤其是英国议会制的历史, 投射到了中世纪的历史现实之中 (Brunner,1992:342-
                350)。 在他看来,各个等级不是土地共同体的“代表”,而就是土地共同体“本身”。 在土地共同
                体内部,基于一套超验的正当秩序,领主与其臣属结成了一种互惠关系和人身纽带。 进而,各
                个土地共同体的人民或各个等级也与君主结成了保护和帮助的关系。撇开布鲁纳基于奥地利
                历史得到的上述结论的普遍适用性不谈,实际上他与韦伯一样,都没有局限于从政治统治的
                角度去理解“支配”的概念,而是把它理解为一个涵盖社会等级秩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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