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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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中分离出来与暴力本身建立明确的关系,也就是说,正当性其实很难超
           出上述两个范围,特别是家和氏族构成的共同体。 当和平超出家主权和
           亲族的范围,需要外在的协调和裁定时,韦伯对这一情形予以的说明非
           常谨慎乃至迟疑。 更重要的是,对这种能在家以外的范围影响强力的权
           力,韦伯甚至不能十分确定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视之为“政治”的,而非经
           济的或者巫魅的( Weber,2009:62-63)。
               实现大地之和平(Befrierung)的动力存在于政治共同体、市民群体和
           教会三种力量当中。 而其结果,除了通向国家的政治发展之外(Weber,
           2009:60),就是市场扩大和理性法的发育(Weber,2009:63)。 但韦伯对
           这些标志着土地和平发展的内容并不十分确定。 对什么构成了常设而
           非冲突状态下特设的强制机构,韦伯更是没有说明。 但正是在疆域这个
           显得悬而未决的环节当中, 韦伯在概念上明确了强力和正当性成对出
           现的情况。 正当性的原始情形是对使用强力赋予的正当。 因此,强力制
           造和平的可能性,取决于强力的正当性是不是可以突破“人法”,也就是
           实质性的身份荣誉的限制。 从韦伯此处论述反推过去,我们可以知道,
           如果有针对暴力的“公权”,那暴力首先要成为一种更为一般的东西。 如
           果暴力不在事实上成为或者被设想为一种与特定身份荣誉无关的“普
           遍”状态,正当性并不会导致本节开头所说的“纪念”的共同体意识的出
           现。  35  而这一点,正是韦伯在“声望”概念中要处理的问题,在这个概念
           中,韦伯直接触及了政治共同体与正当性的特别关系。
               (二)政治声望
               相较于土地之和平的问题, 韦伯在处理正当性问题时的思路似乎
           具有了更多的突破。 韦伯直截了当地指出,政治组织的现代立场在于声
           望 (Prestige), 而 声 望 取 决 于 关 键 的 统 治 行 为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性 ”
          (Rechtm覿覻igkeit)(Weber,2009:60)。 但这种声望或“合法性”与强力有着

           35. 这正是和平概念在近代早期或中世纪后期以来的意义分歧,即正当性的暴力是因为与荣
           誉和身份联系在一起而不可能泛滥, 因此带来和平, 还是因为它越来越失去和荣誉的关系,
           从而可以被没有目的性的国家所垄断。 暴力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共同体” 行动( politischen
           Gemeinschaftshandelns),而不是一般所谓的政治行动,在这个文本终结于此,对应着前一种理
           解方式;而暴力作为政治性的“社会行动”( Gesellschaftshandeln),与后一种理解更接近,需要
           在别的思路中打开。 社会学更偏向后一种思路, 将韦伯在这方面的论述与特定的历史世变
           (例如早期现代的城市国家)结合,突出地将后一种概念方式融合进了国家(而不是家主或领
           主)作为保护者的研究(如 Lane,1973:22-37;Tilly,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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