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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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从“弗莱堡演讲”到“经济与社会”的两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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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凸显,韦伯因此罕见地将政治共同体称为“命运共同体” 。 命运共同
体的说法可以说是“政治共同体”对“族群共同体”中民族概念的第一次
直接呼应。
问题是, 为什么这个并不区分内外的强力没有发生霍布斯笔下所
有人交出暴力,以产生一个对全部人都有压倒性威慑的国家呢? 政治共
同体并不是产生暴力的源泉。 在韦伯笔下,强力本来只是武人集团在身
份意义上的占有物,是有能力实施强制的资格。 强力作为身份,它的对
立面是泛滥,而不是“霍布斯时刻”预设的、人人都有伤害和强制他人的
力。 如果这些强力只掌握在那些应该行使它的小范围群体当中,那么它
纵然谈不上失序,也无法真正实现和平,因为这种强力无法和更大范围
内的共同意识发生关系。 为什么这种民族意识不等于城邦或是小范围
的政治集团中为了共同体的自我牺牲? 34 这就需要我们理解,政治共同
体如何通过疆域的机制,重新打造了强制能力通向共同体意识的通道。
疆 域 或 疆 域 化 的 含 义 是 用 大 地 (Land) 或 立 足 于 土 地 的 公 社
( Landsgemeinde)来收束暴力。 在无需疆域的暴力形态当中———例如古代
的勇士集团、土匪、雇佣兵集团等———强力是身份特权,它并不是无序,
但只有本质上流动在不同大地之间的武人给自己立法, 而并非土地的
法(Weber,2009:61)。 这种武人之间的“伙帮”(pers觟nliche Verbrüderung)
(Weber,2009:61) 和有复仇义务的氏族, 是正当地实施暴力的两大群
体。 但在这两个经典例子中,将暴力赋予正当性(legitimit覿t)的是实质的
理由,即实施暴力是构成武人之身份和亲族之关系的必要条件(手段)。
无论在上述两个例子中暴力的使用如何正义,正当性都无法从“实体”
(接上页) 于未来知识因为后来者同样秉持了斗争的秉性,并因之使“我们”这些令斗争灵魂
不灭的一代人成为祖先。 因此,政治共同体不灭,其实是个未来的理想,是未来的时代因为自
己的“斗争”而选择相信前人之曾经斗争的意念。但这样一来,强调为未来而斗争的韦伯,不也
正是因此而成为有先人可追的一代么?
33. 在现行《韦伯全集》的校订版本中,“命运共同体”在“经济与社会”的文本系列中出现了三
次,除了上文提到的“族群共同体”中民族概念的部分和这里“政治共同体”首次论及民族概念
的部分,第三次出现则是韦伯实质论述“家产制”的开篇。
34. 尼佩尔(Nippel,2016:215)将之概括为布克哈特在《希腊文化史》中提出的核心观念之一,
即所谓的“希腊国家观”。 我们在布克哈特的《历史讲稿》中看到,“希腊国家观”带有一部分东
方特性,也就是个人作为国家的样本存在,但布克哈特(2014:6-7)非常精准地指出,牺牲也
许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描述,“在古代,完全的个人首先是‘城邦的一部分’,其程度是处在现有
个人与国家关系模式之中的我们所想不到的,但凡谁脱离,或城邦丧失,总是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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