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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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从“弗莱堡演讲”到“经济与社会”的两条思路
那就务必要找到在民族国家的建国能力之外来理解民族性的办法。 韦
伯思考民族时对政治权力的强烈关注与他对血缘群体的质疑成正比。
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将权力概念等同于反根基论, 其实会导致二者殊
途同归。 下面,我们首先根据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族群共同体”
的论述来理解他笔下的这个困难。
韦 伯 以 通 婚 ( connubium) 作 为 理 解 族 群 共 同 体(ethnische
Gemeinschaft)的基本入手点,和恩格斯、麦克林南以及摩尔根用婚姻禁
忌作为理解氏族的入手点类似。 17 内婚制(endogamy)限制了家长制和早
期公社制度中的头领权,可以相互成婚的全体成员(不触犯婚姻禁忌的
成员)构成了族群的天然基础(韦伯,2004b:296-297)。 韦伯将族群和亲
属制度联合论述的手法与形成于 19 世纪中叶的人类学传统相似,他们
都是循着继嗣和亲属制度这两个非常经典的线索进行的。 18 就其定义来
说,族群的核心在于人们认为彼此是共祖先的“同类”(Gemeinsamkeit)
这个信念,无论这种信念是基于体质、习俗还是共同的殖民和移民的记
忆 (韦伯,2004b:298-302)。 族群身份在韦伯那里并不构成实在的群体,
而是对“ 彼此同属一类”或者说对彼此相似的一种信念。与之相应的是,
韦伯所采用的人民—部族—同胞 (V觟lker-St覿mme-V觟lkerschaft)(韦伯,
2004b:305)的分类,并不能与同时代描述亲属和氏族的关系严格区分
开。 换句话说,就“共祖先”建立的同类观念来说,韦伯并不超出古典人
类学学说的范围,和 19 世纪后半叶亲属制度在古代史和“初民史”之间
的综合并不遥远(Tuori,2015)。
韦伯在“族群共同体”中真正的概念变化,是以“共同体行动”的概
念为方向对经典氏族之说的改变。 单从作品来看,韦伯所撰的“族群共
同 体 ”和“家 共 同 体 ”“ 氏 族 ”“邻 里 ”放 在 一 起 ,构 成 了“共 同 体 行 动 ”
( vergemeinschaftungen Handeln)的不同来源(韦伯,2004b:295)。在这些共
同体当中,韦伯关注的是如何从行动———也就是共同体性的“社会化”
17. 这和上文交代的 1910 年韦伯在德国社会学年会时的想法一致。
18. 继嗣和亲属制度虽然是 19 世纪中叶的古典人类学着重使用的手法, 但有两个非常重要
的“古史”背景:一是古典研究,特别是希腊城邦政治的背景;二是圣经对“世系”研究的重视。
而将这两个古世之学变成探究部族人群源起的框架,始于后期浪漫派的努力,这是他们与有
意识地淡化世系传统的赫尔德 (以及斯宾诺莎) 的一个重要区别 (参见 Tuori,2015:41-43;
Hall,1997:17-33;本维尼斯特,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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