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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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的自然意涵:休谟精神哲学的方法论意义
(Tuck, 1997)。
因此,撇除了“非必然的”文明习俗的范畴,格劳秀斯(2015:12-14)
抛弃了亚里士多德为城邦构想的道德, 把被当时世俗国家和国人普遍
承认的对自我利益( self-interest)的爱作为人性的基本原则,并由此推
出个人保护生命和占有有用之物的自然法。 格劳秀斯(2015:25-26)承
认 人 有 自 然 的 社 会 欲 , 但 这 是 一 种 “最 小 程 度 的 社 会 性 原 则 ”(the
minimalist character of the principle of sociability)。 在他的自然状态里,每
个人并不负有太多帮助别人的积极义务, 而主要是基于最基本的不伤
害原则,即不对他人或同伴施加伤害,也不夺取他人的占有物。 格劳秀
斯从自爱出发, 通过自然法权发展出一种以尊重他人权利和财产来保
存自己的社会关切。 这是一种“薄的社会性”(李猛,2015:87)。
洛克继承了这种稀薄冷淡的社会性概念, 认为自然状态呈现一种
清教自耕农式的独立自主性, 每个人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受制
关系。 当一个人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就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劳
动是人类最基础的活动,因为它是完成上帝保存人类意图的重要手段,
因而具有神圣性。 于是,在洛克( Locke, 2003: 182)那里,社会性范畴是
围绕劳动、财产和交换而展开的。理性是自然法,“是航行中指示方向的
惟一的星辰和罗盘。 情感与幻想总是使人误入歧途”,“既存的宗教、政
府和习俗虽由习惯而得以神圣化,但其本身是愚昧或狡黠的”。所以,每
个人都要服从理性和良知的指令来克制自己的情感欲望, 并通过原始
契约来建立公民社会。 这是高度理性的自我治理方式,并带有强烈的反
权威特征。
与洛克截然相反,霍布斯(Hobbes,2003a)否认人有自然的社会欲,
他刻画了一幅“反社会”的激情图景。 在他看来,人不是先天就适合社
会,他们进入社会,寻找相互的陪伴,以及喜欢彼此交往的原因仅仅是
出于机运(chance),是为了从中获得荣誉或好处。“他们主要享受的是
他们自己的荣耀(glory)而非社会的交往(society)”,“全部的社会都是为
了好处或荣誉才存在,是爱自己(love of self)而非爱朋友(love of friends)
的结果”(Hobbes,2003b: 21-24)。 这种极度的自爱使“所有人都有伤害
人的意愿”。尤其一些人“自认为自己比别人都强,总想得到比别人更多
的荣誉”,所以就产生为财产和自由而与他人的争斗。在霍布斯这里,个
体有极强的自尊心,使得自然状态演变成战争状态。 虽然人可以变得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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