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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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对于 18 世纪的俗人而言,母亲再婚后,子女便认为他们与她的关
           系大为削弱。 当父亲再婚,这种程度却轻很多。 这是因为,虽然“我”与
           母亲的亲子关系没有变,“我”顺利地由“我”推移到“母亲”,而一旦到
           达“母亲”后,她就将被那么多需要她注意的其他关系包围,导致“我”
           无所适从,不知停落在哪一个对象上好。 利害关系和义务把她束缚在另
           一个 家 庭 上 ,阻 止 想 象 由“她”再返 回 到“我 ”。 困 难 的 返 回 使 母 亲 于
          “我”而言成为“外人”。 但父亲的再娶远不及母亲的再嫁更削弱血统关
           系。 在家父长制社会, 父亲依然是一家之主, 他的观念是“较大的”
           ( greater),他的优越性使他并不沉没在他所获得的新的关系里。 当“我”
           由自己转到“父亲”后,“我”并不能那么迅速地再由“父亲”转到他的第
           二个妻子,也不认为他进入了另一个家庭,而认为他依旧是一家之主,
          “我”仍是他的家庭里的成员( Hume,2000:230-231)。
               这种较强生活取向的联想心理学没有强烈的意志论色彩, 这些习
           俗和惯例也非意志性协商的结果, 而是久远的时间里沿袭下来的思维
           和实践习惯。 这些习惯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俗人的情感和行为,不只对亲
           属,俗人对财产、政治和宗教的基本感觉皆是如此。 时间和习惯使他们
           安于自己长期享用的财物,承认别人继续享有其现时占有的东西,也使
           他们服从经由时间而获得合法权威的政府的统治。 正如休谟(Hume,
           2000:326)所言,一切东西都在时间中产生,但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
           没有一件是实在的,而都是一种情绪的产物。
                二、情感与社会


               (一)“自然状态”的非自然性
               17 世纪的自然法作家相较于中世纪的哲学家更加强调自然状态和
           公民社会的区别。 他们承认怀疑主义的基本信条,即各社会所熟悉的道
           德信念和实践是特定环境和历史的产物。 因此,他们需要考察没有文明
           附加其上的人的生活状态,以找到为人类所普遍接受的“最低程度的道
           德原则”。在他们看来,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地方性的,包含的是某种
           希腊城邦的公民义务。 基督教神定法也是针对犹太民族的,不为拥有偶
           像崇拜的社会所奉行。 所谓“自然的”(natural),在物理学上是指事物
          “必然”的本质,在道德学上则是指由事物之间的关系“必然”推出的道
           德 原 则 。 换 言 之 ,“非 必 然 的 ”“受 争 论 的 ” 都 不 属 于 自 然 法 的 范 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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