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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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哲学。 在笔者看来,虽然休谟立志成为道德科学领域的牛顿,但他最终
           揭示,精神哲学与自然哲学借助数学模型寻求普遍法则极为不同,它是
           一种有其自身对象与方法的学科。 休谟抛弃了自笛卡尔以来以数学为
           模型认识世界的方式, 转而在日常生活中考察俗人的思维习惯和情感
           特征,引发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有关心智与习俗等问题的讨论。 这一讨
           论间接催生了 19 世纪英国偏重习俗和历史分析的人类学传统。 那么,
           休谟认为逼近世界恰切的方式是怎样的? 这种方式与以理性为特征的
           自然法传统有何区别? 这种精神哲学的转变背后又是怎样的自然观的
           转变?

                一、日常生活的“无逻辑性”:休谟对理性思维的批判

               理性主义传统有很深的神学渊源。“观念”(idea) 并非单纯的事物
           的像 ( images), 它与上帝的神圣本质有内在的关联。 受柏拉图主义影
           响,奥古斯丁将“ideas”解释为存在于神圣理智中的“rationes”,上帝根据
           它们来创造世界,万物由此获得它们的秩序和可理解性。 换言之,ideas
           是一种形式,预先于被造物的存在而存在(Boland,1996:40-42、85)。 这
           种神圣“理性”引导着对万物的统辖,万物都以某种方式参与指向恰当
           行为并获得目的的倾向。 人作为理性的被造物,其特有的倾向就是依据
           理性而行动 (阿奎那,2017:3、14、56)。 所以, 法是与理性相关的东西
           (aliquidrationis),与因时因地而改变的经验事物无关。 人类行为的规则
           和标准是理性,实定法只有当来自于正当理性时才具有法的资格。                              2
               现代自然法传统虽然试图打破神学世界观, 但理性主义思维仍然
           一直统治着属人的知识。 自然法学家诉诸数学的思维方式去论证人类
           的行为准则,就是想要将社会的准则建立成像数学那样的精确科学。 格
           劳秀斯就曾表示, 正如数学家在处置他的数字时完全将它们从物体中
           抽离一样,在论述法律时,他的思维已完全离开任一特殊事实。 法律应
           该具有数学命题那样的绝对必然性, 不应该依据经验, 而应该依据定
           义,不应该依据事实,而应该依据逻辑演绎,依据清楚、自明与一贯的观
           念(登特列夫,2008: 60-61)。 其门徒洛克也强调,与人类行为相关的推
           理与数学推理类似,道德命题与欧几里得的任何论断应该是一样确定的。

           2. 有关经院神学传统下的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思想,参见弗朗西斯·奥克利(2015)的《自
           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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