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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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的重要性 , 却应该被视为一个综合概念 。 这或许是韦伯在 《 范畴 》 中
未能加以厘清的地方 : 一种既 “ 具有主观意义地导向他人 ”, 又 “ 使得关
系在此行动中被确定下来 ” 的特殊属性 。 我们可以用 “ 行动 — 共同体行
动 ” 这个综合概念作为重新理解的基础和发展 “ 合意行动 ” 与 “ 社会体行
动 ” 的起始点 , 并同时兼顾 “ 导向于他人 !导向于关系 ” 的两种特性 。 通
过这个关键的修正 , 我们可以发现 ,《 范畴 》 对于社会行动的理论在 “ 社
会 ” 一词上的意涵更为丰富 , 亦即不仅需要 “ 主观地导向他人 ”, 而且要
能 “ 在行动中确定关系 ”。 这是 《 基本概念 》 所缺乏或放弃的理论设计 。
其次 , 如前所述 ,“ 合意行动 ” 应该被视为 《 范畴 》 一文中最关键的行
动概念 。 一方面 , 在合意行动具有 “ 导向于他人 !导向于关系 ” 性质的
前提下 , 这个秩序可以建立在 “ 仿佛 ” 性质的状态 , 却不需要具备 “ 目的
理性 ” 的特质 ; 另一方面 , 合意行动可以据此 “ 仿佛秩序 ” 而区分出 “ 导向
秩序中的他人 !导向秩序外的他人 ”。 在这个意义上 ,《 范畴 》 之中关于
“ 合意行动 ” 的讨论 , 更进一步地为社会行动理论中所谓的 “ 社会 ”( 亦即
指向他人 ) 区分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 “ 他人 ”。 与此同时 , 合意行动在这
个意义下将会对于 “ 社会关系的确定与改变 ” 具有关键作用 , 不只是作
为 “ 行动 — 共同体行动 ” 的一种特殊类型 , 更因为它缺乏 “ 目的协会 ” 的
特质而赋予了合意行动这样的可能性 。 换句话说 , 合意行动的暧昧性
或许正是此概念最有价值也最值得探究之处 。
最后 ,“ 社会体行动 ” 建立在目的理性 、 协议规章 、 目的协会等要素
之下 , 并因此可以对社会关系具有 “ 维持 !改变 ” 的明确作用 。 从韦伯
在 “ 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 ” 一节的思考来看 ,“ 社会体行动 ” 既可能
在不同的社会体关系之间产生作用 , 通过转变关系脉络的方式延续既
有社会体关系 , 也可能在不转变某一种社会体关系的状态下 , 在既有社
会关系内部衍生新的社会体关系 。 然而 , 不论哪一种状况 , 在韦伯看
来 , 以目的理性为基础的 “ 社会体行动 ” 对于社会关系的转变仍可能仰
赖 “ 合意行动 ” 在其中产生的作用 。 这正是 “ 理性 !非理性 ” 之间 、“ 社会
体行动 !合意行动 ” 之间 , 两种行动类型得以相互促成的关键 , 也是促
使目的理性 、 规章明确 、 伴随着目的协会的社会行动产生可能超越其原
有的 “ 目的范畴 ” 的关键 。
当我们对于 “ 共同体行动 !合意行动 !社会体行动 ” 进行重新修正
与讨论之后可以发现 , 韦伯在 《 范畴 》 一文中所揭示的是一种三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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