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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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到 “ 规章秩序 ”, 其实可能韦伯并无意将 “ 行动 !秩序 ” 之间的持续联系
   加以割裂 , 甚至可以猜测 ,《 基本概念 》 的简明做法未必是韦伯心中的
   首选 。































        图 4 : 克斯勒 ( 犓狊犾犲狉 , 1988 : 157 ) 根据 《 基本概念 》 建构的图示 ( 左 ) 与
                      本文根据 《 范畴 》 建构的图示 ( 右 )
      另一方面 ,“ 关系 !仿佛秩序 !规章秩序 ” 即使明显有别 , 韦伯在
   《 范畴 》 一文中念兹在兹的问题也包含三者之间如何转换 、 三者之内如
   何再制或再生产的问题 。 因此 , 对于从 “ 关系 ” 到 “ 秩序 ” 的概念建构 ,
   “ 仿佛秩序 ” 多了行动者秩序外他人 、 秩序内他人的参与 , 如果再多了以
   目的理性为基础 、 以目的协会为执行则形成 “ 规章秩序 ”。 居于中间状
   态的 , 可能是 “ 以合意为条件的共同体行动 ”( 犲犻狀狏犲狉狊狋狀犱狀犻狊犫犲犱犻狀 犵 犲狊狋
   犌犲犿犲犻狀狊犮犺犪犳狋狊犺犪狀犱犲犾狀 ) 和 “ 以社会体关系为条件的合意行动 ”
   (“ 狏犲狉 犵 犲狊犲犾犾狊犮犺犪犪犳狋狌狀 犵 狊犫犲犱犻犫 犵 狋犲狊 ” 犈犻狀狏犲狉狊狋狀犱狀犻狊犺犪犫犱犲犾狀 )。 当然 , 规章
   秩序的演化既可以是 “ 成为其他秩序 ”( 图 4 中的 犃 行动者指向 “ 犐 与 犐犐
   的规章秩序 ”), 也可以是 “ 秩序内分化出秩序 ”( 图 4 中的 犃 行动者指
   向 “ 犆 至 犖 的规章秩序 ”)。 因此 ,《 范畴 》 一文不仅仅只是如其各小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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