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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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合意 ” 建构的三元行动理论 : 重探韦伯的 《 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 》

   的行动理论 。 这样的理论建构具有三个特点 , 值得我们反思目前既有
   的 ( 或者说以 《 基本概念 》 为基础的 ) 社会行动理论 。
       其一 , 各种 “ 行动 ” 概念的区分可以有两个判别标准 : 一是行动所导
   向于 “ 他人 !秩序 ” 的区别 , 二是行动是否带有 “ 目的理性 ” 和伴随着 “ 目
   的协会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两个判别标准并非彼此对立 。 韦伯在 《 范
   畴 》 一文中既强调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 也强调两者的共存 。 其二 , 不论
   何种 “ 行动 ” 概念的建构 , 其概念内涵都是关联至特定的 “ 关系 ” 状态 。
   韦伯通过 《 范畴 》 所提供的理论图像并非一种 “ 从行动到秩序 ” 的建构 ,
   而是两者 ( 行动与秩序 ) 彼此 “ 相互构成 ”, 甚至 “ 合意行动 ” 在跨越不同
   类型的互构关系中具有关键作用 。 其三 ,“ 目的理性 ” 并非 《 范畴 》 中三
   元行动理论的唯一主轴 。 未必具有目的理性和规章秩序的 “ 行动 — 共
   同体行动 ” 与 “ 合意行动 ” 在韦伯的讨论之中占有重要比重 , 其理论建构
   的核心仍在于关注 “ 非理性 !理性 ” 行动与秩序之间的变化 , 而非偏重
   于 “ 理性行动 ” 一方 。
       以上的反思 , 明确提供了一条不同于哈贝马斯对于韦伯 《 范畴 》 一
   文的理解 。 虽然 “ 沟通行动 ” 开启了一个相较于 “ 目的理性行动 ” 较为宽
   广的视域 , 但是 , 韦伯在 《 范畴 》 一文中建立的三元行动理论 , 特别是其
   中的 “ 合意行动 ”, 原本意即在此 。 其间差异仅在于 , 哈贝马斯认为规范
   的有效性基础可能在于秩序中的形式化要素 , 而韦伯则不厌其烦地在
   《 范畴 》 之中摒弃形式化理论建构 , 以实际例子说明各种行动之间可能
   差异性地构成不同性质之秩序 。 这样看来 ,“ 合意行动 ” 的特殊含义或
   许体现在 “ 超越性目的范畴的 ( 以社会体关系为条件的 ) 合意行动 ” 的各
   种实例之中 , 以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方式串联起三元行动之间的转变 。
       综上所述 , 如果我们要简明地表达 《 范畴 》 一文中的三种行动类型 ,
   即 “ 共同体行动 !合意行动 !社会体行动 ”, 可以通过图 4 来理解 , 同时
   对照迪尔克 · 克斯勒整理的 《 基本概念 》 中的概念建构 ( 犓狊犾犲狉 , 1988 )。
       从本文的修正 、 厘清与整理可以看到 ,《 范畴 》 一文实际上建构的是
   一种三元并立的行动概念 , 而这正是韦伯有意凸显的重要差异 , 也因之
   呈现出不同于 《 基本概念 》 的特殊性 。 一方面 , 在 《 范畴 》 一文的思考中 ,
   “ 关系 ” 与 “ 秩序 ” 的概念是随着 “ 行动 !共同体行动 ”、“ 合意行动 ”、“ 社
   会体行动 ” 而有所不同的 , 其中的复杂度并非 《 基本概念 》 中 “ 社会关系 ”
   概念所能清楚划分的 “ 行动 !秩序 ”。 因此 , 从 “ 关系 ” 到 “ 仿佛秩序 ”,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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