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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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合意 ” 建构的三元行动理论 : 重探韦伯的 《 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 》
“ 共同体行动 ” 是其他两类行动的基底 ,“ 社会体行动 ” 或 “ 合意行
动 ” 在仍具有 “ 根据主观期待来评估自己行动的成功机会 ” 的性质上 , 都
不失为是一种共同体行动 。 然而 ,“ 合意行动 ” 值得注意的一个地方是 ,
构成 “ 共同体行动 !合意行动 !社会体行动 ” 的差别在于 : 行动关联的
参照对象 , 从仅仅是 “ 他人行为 ” 到 “ 具有目的理性之规章的秩序 ”, 再到
“ 不具目的理性的秩序 ”( 请参见表 1 的要素 1 )。 这个特殊的要素点出
了 “ 合意行动 ” 的暧昧之处 : 一方面 , 它与 “ 共同体行动 ” 类似的地方在
于 , 两者都可能是 “ 非目的理性 ” 的 ( 未必是 , 不具有目的理性的基础 );
另一方面 , 它与 “ 社会体行动 ” 类似的地方在于 , 两者都是 “ 导向于秩序 ”
的 , 而非仅仅导向于他人之行为 。 虽然乍看之下 ,“ 合意行动 ” 像是从其
他两种行动的概念中汲取部分要素而成的概念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韦伯
在前两类行动之后才对其进行讨论 , 其中确实有意凸显 “ 合意行动 ” 的
独特性 , 即行动主观期待上导向于一种 “ 仿佛 ” 秩序 (“ 犪犾狊狅犫 ”, 强调符号
为韦伯所加 , 英文翻译皆为 犪狊犻犳 )。
“ 合意行动 ” 的独特性并非只是理论分析意义上的 , 同时更具有社
会现实与历史经验的指涉 。 在韦伯的研究之中 ,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 规
范与经验之间的关系 , 最能够说明 “ 合意行动 ” 与 “ 仿佛秩序 ” 作为理论
概念能够在实质分析上产生哪些洞见 。 19 举例而言 , 在 “ 风俗 !常规 !
法律 ” 的连续体上 ,“ 合意行动 ” 扮演着重要角色 , 在这个 “ 风俗 — 群众性
行动 !法律 — 团体性行动 ” 连续体的两端串联起了 “ 行动与秩序 ”( 林
( 接上页 ) 就单纯是一种 ‘ 共同体行动 ’, 这种共同体行动我们稍后会称作 ‘ 合意行动 ’
( 犈犻狀狏犲狉狊狋狀犱狀犻狊犺犪狀犱犲犾狀 )。”( 韦伯 , 2019 )
原文 :“ 有一种综合性的共同体行动 , 不具有根据目的理性所协议好的秩序 , 然而 ( 1 ) 实
际上却依然像具有协议秩序似地运作 , 并且在运作的过程中 ,( 2 ) 个别人的行动根据意义产
生关联的方式 , 会一并决定性地影响这一类共同体行动的特殊效果 。”( 韦伯 , 2019 )
原文 :“ 我们将 ‘ 合意 ’ 理解为一种情况 : 以对他人行为的期待为导向的行动 , 由于合意 , 所
以有 [ 在经验层面上 ‘ 会产生效力的 ’( 犵 犲犾狋犲狀犱 )] 机会将这些期待看作是已被满足了的 。 而之
所以可以如此 , 是因为客观来看 , 有可能尽管没有协议 , 但其他人还是会在实际上认为这种期
待对他们的行为就意义上来说是 ‘ 有效的 ’( 犵 ü犾狋犻 犵 )。 至于出自什么动机而认为他人的这种行
为是可以期待的 , 就概念上来说不重要 。 任何共同体行动 , 只要是以这种 ‘ 合意 ’ 的机会为导
向来进行的 , 都称作 ‘ 合意行动 ’。”( 韦伯 , 2019 )
19. “ 规范性的律则诚然是共识行为 ( 即本文所采用的 ‘ 合意行为 ’ 的另一译法 ) 的一种重要因
果成分 , 但并不是 ——— 如史塔姆勒所宣称的 ——— 共识行为的普遍 ‘ 形式 ’”( 韦伯 , 1999 : 236 )。
从这一点来看 , 哈贝马斯对于 《 范畴 》 的解读导向自身所欲建构的 “ 形式化规范之有效性 ”, 这
与韦伯建构 “ 共同体行动 !合意行动 !社会体行动 ” 的类型学有所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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