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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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伦理 : 韦伯支配社会学中的国家理由问题

   总统制转型的关口 , 发表了 《 合法性与正当性 》 的名文 , 作为 “ 挽救总统
   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最后机会的绝望尝试 ”( 施米特 , 2014犪 : 184 )。 与韦
   伯类似 , 施米特也是从理想规范与现实效果的差异角度讨论的 。 他认
   为 ,“ 以规范主义的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 ” 和 “ 现实存在的合
   法意志的正当性 ” 是截然对立的 。 对于今天的现实来说 , 这种对立才是
   决定性的 , 政体问题已经没那么重要了 ( 施米特 , 2014犪 : 98 )。
       他根据正当化方式 ( 犔犲 犵 犻狋犻犿犻犲狉狌狀 犵 狊狑犲犻狊犲狀 ) 的不同 , 区分了国家的
   四种类型 : 立法型国家 、 司法型国家 、 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 , 并有意
   突出立法型国家和政府型国家 ( 特别是管理型国家 ) 的对比 。 在立法型
   国家中 , 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 , 非人格的规范是正当性的终极来源 。 这
   类国家不仅拒绝使用正当性和权威这样的词 , 也不承认合法性是从正
   当或权威派生出来的 , 而是 “ 把任何基于自身的更高的权威和当权机关
   变成多余的 , 并予以否定 ”( 施米特 , 2014犪 : 102 )。 管理型国家则不同 ,
   它不把规范作为最高效力的东西 , 而是典型地采取 “ 仅仅按照事物的状
   态规定并针对一个具体处境而采取的 、 完全从实际实用的合目的性观
   点派生出来的措施 ”( 施米特 , 2014犪 : 97 )。“ 管理型国家可以诉诸实际
   的必然性 、 事情的状态 、 局势的强迫 、 时代的急需和其他不是由规范规
   定而是由处境规定的辩护 …… 与立足于规范化的立法型国家的合规范
   性相反 , 管理型国家在合目的性 、 有用性中 , 在自己的措施 、 法令 、 命令
   极为具体的符合实际 ( 犛犪犮犺 犵 犲犿犺犲犻狋 ) 中 , 找到自己的存在原则 ”( 施米
   特 , 2014犪 : 101 )。 不仅如此 , 二者的对立还可以追溯到更深的伦理层
   次 : 17 、 18 世纪欧洲君主国维护荣誉 , 民主共和国则维护德性 , 荣誉和
   德性成为一对论战性的概念 ( 施米特 , 2014犪 : 100-101 )。 如果挪用韦
   伯的术语 , 可以把立法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分别称之为 “ 信念取向的国
   家 ” 和 “ 效果取向的国家 ”。 12
       施米特对比立法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 , 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
   ( 1 ) 基于德国现实的考虑 。 与韦伯在 《 帝国总统 》 文中的观点类似 , 施米
   特 ( 2014犪 : 99 ) 认为 , 当时魏玛德国的体制正在向 “ 整体国家 ”( 狋狅狋犪犾犲狀
   犛狋犪犪狋 ) 转变 , 特别是向一种 “ 计划 ” 性的 “ 经济型国家 ” 转变 。 这种特点



   12. 当然 , 由于施米特认为到他那个时代政体问题已经没那么重要了 , 因而信念伦理层次的荣
   誉和德性的对立已经不是他考虑的重点 。 他的重点是正当性层次的规范与效果的对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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