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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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韦伯 , 2004犮 : 301 )。 这个界定完全符合韦伯在 《 以政治为业 》 中的
效果伦理立场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韦伯 ( 2005 : 71-72 ) 区分了权力与支配 :“ 权力
意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 , 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 , 而
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 。 支配 , 是指一项特定内容的命令会得到
特定人群服从的机会 ”。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 权力可能存在被迫服从
的情况 , 而支配只包括自愿服从的情况 。“ 单只是命令之被事实上遵守
此一表面现象 , 并不足以凸显出我们所说的支配 ; 我们绝不能忽视命令
之被视为一 ‘ 有效的 ’ 规范而予以接受所代表的意义 ”( 韦伯 , 2004犱 : 9 )。
支配只是权力现象中的一部分 。 不仅如此 , 他还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对
立的支配类型 : 一种是基于利害状况的支配 , 其纯粹类型是市场的独占
性支配 , 另一种是基于权威的支配 , 其纯粹类型是家父长权力 、 官职权
力或君侯权力 ( 韦伯 , 2004犱 : 4 )。 而韦伯声称其支配社会学只讨论后面
这种狭义的支配概念 。 为此 , 他给支配下了一个 “ 精确 ” 的定义 :
“ 支配 ” 即意味着此一情况 :“ 支配者 ”( 单数或多数 ) 所明
示的意志 (“ 命令 ”) 乃是用来影响他人 ( 单数或多数的 “ 被支配
者 ”) 的行动 , 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也产生了具
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 ——— 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
( 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 ) 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 。 从另外一端
看来 , 此一情况即可称为 “ 服从 ”。( 韦伯 , 2004犱 : 8-9 )
这个定义清晰地体现了正当性的双重性 : 既强调 “ 伦理性 ”, 即被支
配者对支配者权威的自愿服从 , 又强调 “ 效果 ”, 即权威实际上在多大程
度上被服从了 。
( 二 ) 从信念伦理到正当性 : 政体伦理的降格
众所周知 , 韦伯从正当性的角度区分了三种纯粹的支配类型 : 传统
型支配 、 卡里斯玛型支配和法理型支配 。 熟悉政治哲学的人一定会觉
得这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分类 , 因为这三种支配类型无法与政体相对应 。
无论是古典政治哲学 , 还是早期现代的政治哲学 , 都强调政体具有根本
的地位 。 然而 , 我们很难把共和政体 、 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简单归为传
统型支配 、 卡里斯玛型支配或法理型支配 。 不仅如此 , 纵观韦伯的支配
社会学 , 他极少直接涉及政体问题 。 不得不说 , 这是相当令人费解的
事 。 据前文的分析 , 我们认为这应该和韦伯拒斥纯粹信念伦理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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