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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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伦理 : 韦伯支配社会学中的国家理由问题
断武力 , 但垄断武力的方式必须要具有 “ 正当性 ”。 而正当性恰恰是韦
伯支配社会学的 “ 阿基米德点 ”( 犃狀狋犲狉 , 2014 : 52 )。 问题在于 , 正当性
的本质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 “ 伦理 ” ?
( 一 ) 正当性的双重性
韦伯 ( 2005 : 41 ) 首先在 《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 中界定了正当秩序 :
“ 行动 , 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 , 可以指向参与者相信存在的
正当秩序 。 这种行动真正会出现的机会 , 即称作此一秩序的 ‘ 效力 ’
)”。 这个定义包含对行动的信念与效果的双重考虑 : 一方面
( 犌犲犾狋狌狀 犵
要考虑行动者对行动怀有某种正当的信念 , 另一方面要考虑此信念对
行动的实际效果 。 相应的 , 秩序的正当性可以由两种方式加以保证 : 一
是靠内在的主观态度来保证 , 带有自愿性 , 二是靠对外在效果 ( 比如利
害状况 ) 的期待来保证 , 带有惩戒强制性 ( 韦伯 , 2005 : 44-45 )。 前者主
要指情感的 、 价值理性的和宗教的信念 , 后者主要指惯例和法律 。
韦伯似乎把主观信念等同于伦理规范 , 以区别于惯例和法律构成
的惩戒性规范 。 所谓伦理规范 , 是指 “ 一个人的态度朝向某类型的价
值 , 且借由此信仰 , 他视之为支配其行为的有效规范 ”( 韦伯 , 2005 : 47-
48 )。 即便在缺乏外在保证的情况下 , 只要不影响他人利益 , 伦理规范
也能对行动产生巨大影响 。 因此 , 并非所有强制性的惯例和法律都具
有伦理性 。 但他又认为 , 二者的区别并不构成社会学上的真问题 ( 韦
伯 , 2005 : 47 ), 因为在现实秩序中 , 伦理的实际有效性往往离不开惯例
和法律的保证 , 本身总是带有这些成分 。 因此 ,“ 从社会学角度说 , 在某
) 属于 ‘ 伦理 ’ 领域 , 还是
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信念 , 其有效性 ( 狏犪犾犻犱犻狋 狔
仅属于惯例或法律规范 , 不能一概而论 , 取决于该群体把哪些价值视为
‘ 伦理的 ’”( 犠犲犫犲狉 , 1978 : 36 )。
由此可见 , 韦伯所谓的正当性指的是在既定社会中产生实际 “ 效
果 ” 的 “ 伦理 ”, 这些伦理是信仰规范和强制规范 ——— 传统 、 基于情感的
信仰 、 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 、 具有合法性的成文规定 ——— 融合而成的 。
就支配体系之 “ 正当性 ” 的社会学讨论而言 , 从否定的角度说 , 一方面 ,
正当性不同于缺乏外在保证的纯粹信念 , 另一方面 , 正当性也不同于赤
裸裸的物质利益 、 畏惧或目的理性动机 ( 韦伯 , 2005 : 50 ), 而是必须包含
“ 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 ”( 韦伯 , 2004犮 : 298 )。 从肯定的角度说 , 既要
考虑被支配者对支配者含有的正当性信念 , 更要考虑此信念的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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