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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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达 》 中提到的黄金和指环都是处于社会和法权之外的宝物 , 在两个故事
中都只有齐格弗里德 ( 在 《 埃达 》 中叫做西格尔德 ) 能够在杀死守护指环
的巨龙之后和平地持有这个指环 , 除此之外的所有人 , 不论是侏儒 、 巨
人还是英雄 , 都在对指环的贪求中丧命 。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十分复杂 ,
这里只需要指出 , 日耳曼人和北欧人所谓有毒的礼物 , 指的是来自社会
之外甚至是地下的宝物 。 这个宝物与罗马的要式物之间恰相对反 : 它
是黄金 , 但来自水下 , 并由夜间活动的尼伯龙人掌管 , 所以正好与作为
王权之基础的太阳相对反 ; 它是财富 , 却以放弃爱情为代价 , 且不从大
地中生长 ; 最重要的是 , 它被不断转手 , 却从来都不是以契约的形式 ; 唯
有齐格弗里德可以掌握它 , 因为他用利剑征服了它 , 并且不受它反对爱
情的诅咒 , 反而将其作为缔结爱情契约的信物 , 哪怕他中了哈根的奸
计 , 在垂死的关头还是重新获得了爱情 。 至于哈根的酒杯 , 其重要的作
用就是使齐格弗里德暂时背离了爱情 , 并缔结下了违背契约的盟誓 。
所以 , 莫斯从日耳曼人中看到的有毒的礼物 , 本质上是一种来自社会之
外的物通过非法的方式在社会中的流转 , 它非但起不到社会契约的作
用 , 反而是对契约的彻底毁坏 , 真正中毒的不只是接受礼物的人 , 还有
社会本身 。
四 、 正法观念与布施
印度作为印欧人在东方的最典型代表 , 其礼物交换的形态和规则
与日耳曼和罗马都有高度的内在相似性 , 但在具体表现形态上又有鲜
明的自身特点 。 莫斯将印度的礼物研究区分为三个部分 : 其一是阿萨
姆邦的操藏缅语系的土著部落的夸富宴 , 其二是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
部落或共同体的夸富宴 , 其三是婆罗门在律法和史诗书写中留下的以
婆罗门种姓为核心的礼物交换规则 。 就像梅因在印度工作和研究的时
候发现的 , 印度的共同体保留的程度相当高 , 而且组织形式和土地制度
都与当时的日耳曼共同体非常类似 ( 犕犪犻狀犲 , 1889 : 107 ), 这些共同体的
法律规则 、 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都与以婆罗门为中心的印度大传统之
间保持着比较大的差异 。 尤其是关于雅利安人共同体 , 莫斯说 :“ 在最
古老的吠陀中也留下了如果不是同一种那么也是同一属的制度痕迹 。
这些制度差不多在整个印欧世界都能够找到 , 我们有理由相信 , 是雅利
安人将它们带到了印度 ”( 莫斯 , 2016 : 97-98 ; 犕犪狌狊狊 , 2016 : 160 )。 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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