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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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法 , 赋予草茎或木棒以 “ 约束性 ” 的意涵的时候 , 他其实是没有充分论证
   的 , 而是直接进入了象征的逻辑 , 将通常在这种契约中出现的手套 、 钱
   币 、 小刀之类的小玩意直接当作 “ 生命之押 ” 或者 “ 生命表记 ”。 象征的
   力量不再来自物本身 , 莫斯在这里似乎放弃了对物的法权意义的论证 ,
   转而更多考虑契约行为带来的约束 。“‘ 狀犲狓狌犿 ’ 就在这种信物中 , 它所
   依托的不只是巫术行为 , 也不只是讲辞 、 起誓 、 交换仪式 、 握手等郑重的
   订约仪式 。‘ 狀犲狓狌犿 ’ 就在这种信物中 , 就像在 …… 各持一部分的符契
   中 , 在参与者互相分有对方之基质的聚餐中一样 ”( 莫斯 , 2016 : 109 )。
   这种依靠类比的方式将抵押物与耐克逊联系起来的方式显然有很多逻
   辑环节的缺陷 。
       莫斯注意到 , 抵押物真正可确证的物力的意义是与荣誉有关的 ,
   “ 抵押不仅是义务性和约束性的 , 而且还关乎交出此物者的荣誉 、 权威
   和 ‘ 曼纳 ’。 如果此物还没有从契约对方的手中解脱出来 , 此人就无法
   解脱屈居人下的地位 ”( 莫斯 , 2016 : 109 )。 结合库拉交易和夸富宴 , 我
   们可以看到超部落的或者部落之间的关系的首要实质就是荣誉和声
   望 , 但与前两者不同的是 , 库拉和夸富宴都是送出礼物者在声望竞争中
   占有优势 , 而在抵押物中 , 是接受抵押物的债权人占有优势 。 日耳曼法
   中甚至还有专门的 “ 荣誉之出质 ”,“ 债务不履行时 , 无庸审判上的程序 ,
   出质之荣誉 , 即行流质 , 债务人遂丧失其法律上的荣誉 。 有时 , 当事人
   间更缔结特约 , 于荣誉流质时 , 债权人即得任意对债务人加以嘲笑羞
   辱 , 或绘成图画 , 或形之诗歌 , 均无不可 ”( 李宜琛 , 2003 : 130 )。 罗马法
   中 , 这种对人格的折辱要处以罚金 ,《 十二铜表法 》 甚至规定可以处以死
   刑 , 但普林尼明确指出 , 罗马法最初所谓的人格侵辱指的是巫术攻击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223 ), 故而与日耳曼法中的荣誉出质不可
   同日而语 。 我们可以将日耳曼人的质押物和质押方式区分成两类 : 一
   类是两个等级之间发生的质押 , 是以有价的抵押物来暂时抵偿债务风
   险的行为 , 这在整个印欧人社会中是普遍一致的 ; 另一类是同一等级之
   间的质押 , 不论在希腊 ( 如阿基里斯之盾第一格的主题 ) 还是罗马 ( 如盖
   尤斯所论及的争夺奴隶的誓金之诉 ), 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武士道德的
   色彩 。 梅因也反复强调 , 誓金之诉是裁判官干涉两个带武器的人之间
   的纠纷而形成的最初诉讼形式 。 在盖尤斯提供的案例中 , 木棒既是武
   士的象征 ——— 矛 , 又是正当所有权的象征 :“ 人们使用小木棒代替木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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