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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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产 , 宗教意义非常薄弱 ,“ 他们的房子简陋无比 : 树枝为梁 , 茅草当瓦 , 一
   天就可搭成 , 随时都可以放弃 ”( 林悟殊 , 1981 : 4 )。 同时 , 法律史的研究
   表明 , 日耳曼人也没有类似罗马的要式物一类的观念来承载法权 ,“ 日
   耳曼法则为法律习惯之集合 , 一切法律观念 , 恒系于具体的事实关系 ,
   其规范相互间并无抽象的概念之统一 ”( 李宜琛 , 2003 : 49 )。 这似乎给
   莫斯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 从古式社会的礼物研究开始 , 他便一直致力于
   识别出物本身的法权意义 , 不论是库拉交易中的瓦古阿还是夸富宴中
   的铜器 , 抑或是罗马市民法中的要式物 , 莫斯都将其确认为重要法权物
   的类型 , 并以物的法权地位为基础建立了全新的契约概念 , 但在日耳
   曼 , 这一物之概念的阙如使莫斯不得不另辟蹊径 。 9 但值得注意的是 ,
   这很可能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误解 。 在部族法时代 , 日耳曼人已经有
   相对比较完整的等级制度和宗教体系了 , 法律上要式物概念的匮乏并
   不等同于社会生活中缺乏物的分类 。 莫斯 ( 2016 : 108 ) 提到 , 日耳曼新
   娘的父亲会在女儿结婚时提供嫁妆 ,“ 此类礼物的丰厚程度被看作是年
   轻夫妇此后多子多福的保证 。 结亲时刻的礼物 , 就像教父母在其教子
   女生命中的一些重要关头以示嘉勉和帮助的礼物那样重要 ”。 根据塔
   西佗的记载 , 早期日耳曼社会的聘礼和嫁妆都是有固定类别的 , 并非如
   后世晨礼那般以数量之丰厚来计算 。“ 彩礼只是一轭牛 、 一匹勒缰的
   马 、 一面盾 、 一支矛或一把剑 , 既不是为了迎合女人的口味 , 也不能用作
   新妇的装饰 …… 而她也带来一些盔甲之类送给自己的丈夫 。 他们认为
   这是一种最大的约束 , 这是一些神圣的仪节 , 这是一些保障婚姻的神
   力 ”( 塔西佗 , 1985 : 64 )。 上述礼物清单中的物可以分成两类 : 一类是与
   土地耕种有关的牛 , 这与其他印欧人是没有区别的 ( 梅因 , 2012 : 72-
   73 ); 另外一类则是武器 , 主要与战争有关 。 对武士品格的强调是这一
   时期日耳曼人礼物的重要特点 。 塔西佗 ( 1985 : 64 ) 说 , 这些礼物就是要
   告诫妇女 ,“ 应与她的丈夫共劳苦 , 同患难 , 在太平时候即与她丈夫一同


   ( 接上页 ) 亲属制度上的双系制度和家庭法权制度的严格父系制度之间的对反 , 会造成象征与
   法权上颇为复杂的错综关系 , 一般来说 , 这种情况在罗马共和时期之后是不彰显的 。
   9. 日耳曼法中虽然没有要式物 , 但并非没有要式契约 , 甚至还有类似债务奴隶的人质契约 ( 李
   宜琛 , 2003 : 117-123 ), 其契约之实际法权内容与罗马法的相似性非常高 , 但因为其中标的物
   和交换方式的宗教与象征意义不明显 , 无法纳入礼物研究的逻辑 , 而只能看作纯粹经济意义
   上的交换 , 故而没有被莫斯作为证据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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