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社会》2020年第3期
P. 197
社会 · 2020 · 3
要式买卖和日耳曼人交易中的抵押物一样是象征性的 。 盖尤斯也提
到 , 要式买卖是一种虚拟的买卖 。 乔洛维茨和尼古拉斯对要式买卖从
一种真实的买卖向虚拟的买卖过渡的历史过程做了比较详尽的分析 。
首先 , 他们接受了胡斯克 ( 犘犺犻犾犻 狆狆 犈.犎狌狊犮犺犽犲 ) 的看法 , 认为耐克
逊最初是一种借贷形式 , 司秤要称铜块的重量 , 并将其交给借方 。 在这
个过程中 , 与要式交易过程中类似的话语是由贷方来说的 ,“ 在其中 , 他
宣称借方被判决 ( 犱犪犿狀犪狊 判处 ) 将这笔钱偿还给他 …… 如果债务人没
有在规定日期偿还 , 该债务能够通过被称为拘禁 ( 犿犪狀狌狊犻狀犻犲犮狋犻狅 ) 的程
序直接对他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 而无须事先获得判决 ”( 乔洛维茨 、 尼
古拉斯 , 2013 : 214-215 )。“ 债务口约 ( 即耐克逊 ——— 本文作者注 ) 是通
过秤和铜进行的交易 , 据此 ,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指定日期偿还其债务 ,
将使自己不需判决即受到拘禁 。 因而 , 它有一种 ‘ 要物的 ’ 成分 , 因为它
赋予贷款人 ( 潜在的 ) 针对借款人的人身权利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216 )。 也就是说 , 作为一种借贷的仪式手段 , 收到铜块的人是被
买下的 、 被铜块占有的人 。
其次 , 在变成一种要式买卖之前 , 耐克逊是一种纯粹的转让形式 ,
“ 无论一个人想向另一个人转让一个要式物的所有权的理由是什么 , 他
都能采取要式买卖作为这样做的一种方式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188 )。 这个理由可能是买卖 , 也可能是馈赠 , 或者其他履行承诺
的方式 。 莫斯孜孜以求的就是揭示出在这个纯粹作为转让形式的阶段
罗马与古式社会的相似性 , 只是罗马法史的研究在莫斯的时代尚未将
这一点论述得足够清晰 。
第三 , 此后至少有一段时间 , 耐克逊是一种真实的要式买卖 , 而不
只是象征 。 周 %( 1994 : 340 ) 在 《 罗马法原论 》 中指出 , 最初在要式买卖
中的中介物并非铜块 , 而是羊 , 在第六代王图利乌斯时代才出现以铜块
为媒介的要式交易 。 当秤与铜块出现在要式物的交付仪式上时 , 借贷
关系中的贷方占据了购买者的位置 , 而借方则处于出卖者的位置 。 在
这种形式中 , 铜块是作为价金来支付的 , 盖尤斯认为之所以采用称重的
铜块 , 是因为 “ 过去曾一度只使用铜币 …… 我们可以从 《 十二表法 》 中了
解到这一点 。 这些铜币的价值和能量不在于它们的数量 , 而在于它们
的重量 ”( 盖尤斯 , 2008 : 1.122 )。 需要注意的是要式交易中的见证人 ,
一旦购买者不履行义务而被提起诉讼 , 他们当然有作为证人的义务 , 但
0
1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