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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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在债权人没有或者不必提起诉讼就行使拘禁债务人的权利时 , 这些人
就成为要式物的法权的见证人 。 他们一方面要保证要式物的原初所有
权完全属于出卖者 , 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在购买者不履行义务时 , 出卖者
行使拘禁权的正当性 。
最后 , 在要式买卖成为一种象征性的交付仪式时 , 实际的契约和买
卖都不再依赖这一仪式 , 它便重新回到了单纯的交付手段这一意义上 。
当然 , 这一仪式是交付的法权意义的保证 , 是不可或缺的 。 曾经有学者
认为 , 耐克逊作为一种象征性交易 , 是可计数的货币的引入替代了铜块
的结果 , 但实际的历史研究表明 , 在公元前 3 世纪罗马开始铸币之前大
约 150 年 , 也就是 《 十二铜表法 》 时期 , 要式买卖中的秤与铜的仪式就已
经象征化了 。 关于这一点 , 乔洛维茨和尼古拉斯认为 , 这是由三种买卖
方式引起的 , 其一是赊销 , 其二是赠予 , 其三是包括遗嘱 、 脱离父权或创
设夫权等在内的名义上的转让 。 在这三种情况下 , 铜的重量或者不足
够 , 或者根本就是没有实际价值而只有象征意义 。
当作为一种借贷方式时 , 耐克逊之中的铜块构成了对借方的束缚 ,
或者如莫斯所说 , 买下了借方 , 使其成为了耐克西 ( 狀犲狓犻 ), 即潜在的或
实际的债务奴隶 。 在第二种情况下 , 约束是双向的 , 即铜块约束了交付
人 , 而要式物约束了接受者 , 但都是象征意义上的而不是法权上的 。 第
三种情况下 , 铜块是即时清偿的价金 , 但这并不完全意味着约束是不存
在的 , 还要考虑时效取得的问题 。 周 %( 1994 ) 认为 , 时效取得主要是在
一旦要式交易的仪式细节有瑕疵 , 或者亲友之间以非要式买卖的方式
转移要式物所有权的情况下 , 购买人仍旧可以持续占有标的物 , 在不动
产满两年或动产满一年之后 , 购买人便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 。 在
时效取得尚未完成的这段时间里 , 约束仍旧是双向的 , 原因在于购买者
并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 ,“ 该物则由你享用 , 然而 , 它根据罗马法仍然是
我的 , 直到你通过占有实现了对该物的时效取得 ”( 盖尤斯 , 2008 : 2.
41 )。 同时 , 如果购买者在这期间被诉 , 出卖者也有义务出面做合法性
的保证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200-201 )。 在最后一种情况中 , 除
了时效取得的情形下铜块的象征性约束仍旧存在外 , 在价金没有偿清
时 , 被约束的和处于准罪状态下的都是购买者和接受者 , 也就是送出铜
块的人 。 这种情形与第一种相对反 。 出卖者对购买者的约束是法权
的 , 并可能将后者变成真正的债务奴隶 。 这时 , 铜块就变成了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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