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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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享福 , 遇到战争的时候也应当与他一同度过危难 。 驾轭之牛 、 勒缰之马
以及那些交换的兵器也就是为了申明这种意义 ”。 早期日耳曼社会已
经在祭祀政治性的神灵了 ,“ 麦叩利 ( 即奥丁 ) 是他们最尊崇的神 , 甚至
在某些特定的日子里 , 杀人来祭他也不为非法 。 对于赫尔丘力士和马
斯 ( 犕犪狉狊 ) 则以比较合法的牺牲品来奉祀他们 ”( 塔西佗 , 1985 : 60-
61 )。 但这时的政治系统和职业军事贵族尚未发达到罗马那种程度 , 所
以未见要式物与略式物的法律区分也不足为怪 。 他们真正发达的是军
事系统 , 整个社会是围绕着武士的道德组织起来的 ,“ 要想劝他们像向
敌人挑战和赢得创伤那样地去耕种土地和等待一年的收成 , 那是很困
难的 。 而且 , 他们还觉得 : 可以用流血的方式取得的东西 , 如果以流汗
的方式得之 , 未免太文弱无能了 ”( 塔西佗 , 1985 : 62-63 ), 故而 , 他们在
礼物的选择上才会呈现上述特征 。 后文将会论述到 , 武士阶层本身对
于要式买卖和耐克逊非常反感 。 但是 , 这并不意味着武士社会的物就
没有法权意义 , 在不同部落间的赠礼中 , 这种军事色彩的礼物很大程度
上成为缔造联盟的凭借 :“ 酋帅们特别喜欢接受临近部落的馈赠 , 这些
馈赠不仅是个人送来的 , 还有全体部落送来的 : 礼品之中有精选的良
马 、 厚重的盔甲 、 马饰及项链等物 ”( 塔西佗 , 1985 : 63 )。 婚礼中的礼物
和部落间礼物的同一性已经清晰地表明了日耳曼人武士社会的特征 。
到了封建时代 , 由于教会法高度发达 , 物独有的法权意义才开始快速衰
落 , 但基于女性交换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之间的张力其实从未止息 ( 杜
比 , 2008 : 47 )。
莫斯引用了塔西佗对日耳曼礼物的记录 , 但并未意识到武士社会
中礼物的独特性 , 他对日耳曼法中礼物的研究主要基于于维兰 ( 犘犪狌犾
犎狌狏犲犾犻狀 ) 对抵押物 ( 狑犪犱犻狌犿 ) 概念的研究 。 于维兰将耐克逊与日耳曼人
的抵押物放在一起比较 , 抵押物不能等同于定金 ——— 后者更多是纯粹
经济意义的 , 并不承担象征功能 , 而且日耳曼人和拉丁人的定金的概念
都来自闪米特人 , 并非印欧人固有的概念 。 抵押并不是日耳曼人特有
的法律形式 , 在罗马法中抵押是信托和担保的一种形式 ,“ 某债务人为
担保其债务 , 将他的某件财产转让给其债权人 , 并附信托 , 如果清偿债
务 , 并且在清偿债务后归还 ”( 乔洛维茨 、 尼古拉斯 , 2013 : 371 )。 抵押物
是不能被债权人随意转让的 , 除非在抵押过程中附加一个流质条约 。
在古典时期 , 质押可能和保证人一样 ,“ 其提供首先是为了清偿债务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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