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社会》2020年第3期
P. 196
道德之债 : 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屋 、 祖先和法权身份的必然联系 , 更为根本的是 , 要式物本身就是法的
呈现与实践 , 与要式物和礼物密切相连的是一种物与法没有分离的状
态 。 要式物就是法本身 , 离开要式物的内在属性 , 就无法谈论法和实践
法 。 也是基于要式物和礼物的这一特征 , 莫斯对印欧人中家父长或者
家屋之间的法权状态的理解跟梅因完全不同 。 莫斯不再依赖风俗提供
的固定框架 , 从而将法与道德观念引入一个在思想史中长期被风俗论
所占据的领域 。 进一步说 , 在梅因的分析中 , 在欧洲这一风俗领域最终
是被国家对共同体的破坏与主权的发展带来的广泛立法运动所填充
的 , 而 “ 在印度 , 婆罗门的著作在消解这个国家的习惯法上 , 对法律和宗
教的混合物往往有着巨大的影响 ”( 梅因 , 2012 : 189 )。 梅因对法的分析
总是基于一种纵向结构 , 或是家父长对家人的法权 , 或是国家对共同体
及个人的法权 , 贵族之间的联盟和民主制度则被看作国家政治的产
物 ——— 虽然未必总是国家的司法 。 在论述日耳曼共同体时 , 梅因指出 ,
“ 只有他自己和处在他家父长权力之下的人可以进入家庭房屋周边的
围地 , 甚至合法的官员都不能随便进来 , 因为他自己制定家庭内部的法
律 , 但强制性的法律是在家屋以外制定的 ”( 犕犪犻狀犲 , 1889 : 78 )。 海达人
和特洛布里恩德群岛的案例帮助莫斯论证了基于礼物的义务所形成的
横向契约并不需要国家权力的保证 。 莫斯认为 , 在家父长的权力之外
所缔结的契约 , 既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设想的抽象个体之间的抽象联合 ,
也不是梅因所设想的风俗或者国家政治的直接产物 , 而是一种由特定
种类的物的法权特征所结合的贵族之间的相互束缚 。 这一缔约形式在
澳大利亚之外的古式社会中早已得到高度的发展 , 罗马法或者日耳曼
法只是体现了它 , 而不是规定了它 。
由庄严的形式达成的耐克逊实际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类型 , 而是在
铜块和物的要式买卖中对仪式性交换细节的强调 。 这构成了出卖者对
要式物和购买者的束缚 , 直到购买者偿清代价为止 。 关于耐克逊和要
式买卖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 简单来说 , 前者是指一种契约的性质 , 而后
者是指一种要式物交付时特有的仪式过程 。 梅因 ( 2009 : 247 ) 认为 ,
“‘ 尼可西姆 ’ 本意是一种财产的 ‘ 让与 ’, 但在不知不觉中它也用于表示
‘ 契约 ’, 而且到最后 , 这个词语常常和 ‘ 契约 ’ 概念发生联系 , 以至于不
得不用另一个特定的术语及 ‘ 曼企帕因 ’ 或 ‘ 曼企帕地荷 ’ 来表示真正的
‘ 尼克西姆 ’ 或者交易 , 以表示财产真正被转移了 ”。 莫斯已经注意到 ,
9
1
· 8 ·